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管理制度》的通知——常建通〔2016〕117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西湖、西洞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桃花源分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管理制度》已经市住建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8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加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推进企业履约能力和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指我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对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进行资质条件、市场行为、施工现场管理能力等审查核定。
第三条 局建管科负责全市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组织考核工作,负责向省住建厅报送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
第四条 全市每年度按不少于本辖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总数5%的比例进行动态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应对其实施动态考核: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质量安全管理隐患较多的;
(三)被列入安全生产差别化管理的;
(四)本年度内被记录2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或1次及以上严重不良行为的;
(五)引发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本年度发生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被举报投诉资质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八)企业基本处于歇业状态的;
(九)企业诚信记录为D级的;
(十)企业治超责任不落实,在省市治超部门督查、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十一)企业未按照市住建局文件要求,对辖区内项目未开展月度检查或上报检查报告的;
(十二)省住建厅规定应进行动态考核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采取现场核查方式。核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规定要求,是否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以及在建项目需要;
(三)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四)企业治超责任是否落实,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到位;
(五)在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履职是否到位,人证是否相符,企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在施工现场是否有效运行;
(六)企业净资产是否满足资质要求。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对被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第六条 资质动态核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下达通知:向被核查企业下达《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告知核查内容和时间。
(二) 实地核查:到企业实地核查证照、办公条件、管理制度、净资产、纳税额、结算收入及执(从)业人员等情况。
(三) 抽查项目:从信息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在建项目3-5个,检查其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四)反馈结果:核查部门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反馈被核查企业。
第七条 企业动态核查人员由局建管科牵头组织,从市质安处、局安监科、局城建科、局行政许可办等抽调专业人员参加,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派1人监督。核查人员与被核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施工(监理)企业动态核查表》,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还应在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应在核查表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及纳税金额等综合指标,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指标,以及工程业绩等指标,未达到80%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五)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九)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及专业不满足规定要求,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或履行职责不到位,治超责任不落实,造成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的;
(十)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十一)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企业净资产、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工程业绩等指标,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80%及以上,且没有上述第(二)款至第(十一)款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其余的为合格。
第十条 核查结束后,局建管科应根据核查启动原因及结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五)、(六)、(九)、(十)项所列情形启动核查的,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属于其它情形启动核查的,结束核查程序。
(二)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责令被核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被核查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对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应移交局执法监察支队查处。
对动态核查基本合格、责令限期整改的企业,纳入下一年度动态核查范畴。连续两年被列为基本合格单位的企业,由局建管科提交局业务联系工作会议讨论,属我局管理范畴的重新核定其资质;属住建部、省住建厅管理范畴的,按照程序上报,建议重新核定其资质。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情况的,被核查企业应在整改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局建管科提出复查申请,由局建管科组织复查工作。
复查内容包括资质条件达标、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处理以及整改等情况。
第十二条 复查结束后,局建管科应出具《企业复查评价报告》。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业务联系工作会议讨论,对由我局颁发资质的企业,依法撤回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对由住建部和省住建厅颁发资质的企业,及时上报并提请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资质动态考核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向外界透露、传播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有关动态考核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市纪委派驻局纪检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人员在动态考核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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