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常建通〔2016〕118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西湖、西洞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桃花源分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建筑行业社会保险费来源稳定,加强我市建筑行业社会保险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4]205号)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废除后,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规费部分中增加社会保险费用项目。一般计税法的社会保险费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的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费率标准为3.18%。
二、社会保险费应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施工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缴纳。
三、市县两级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环节应严格审查工程造价中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列支社会保险费用,施工合同备案核查建设单位支付凭证,没有列支到位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严格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监督。在日常监督中,市县两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审查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报监项目的社会保险费;施工单位应缴纳报建项目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监督机构应查验保险、支付凭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缴费的,不予通过开工条件现场核查。
五、鼓励建筑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约束企业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社会保险费。
六、在我市从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费支付及使用相关规定的,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程序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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