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联动监管制度》的通知--常建通〔2017〕18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联动监管制度》已经市住建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7日
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联动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解决好我局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监管不通,管理信息检索不便,部门之间、管理环节之间信息共享不畅等问题。有效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联动机制,形成市场监管的有效合力,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住建局直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展状态通过《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实施信息传递,平台信息录入、部门信息沟通、局系统联动监管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建管科为联动监管牵头科室,信息中心负责平台日常维护管理,局属各相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录入,共同为工作联动提供支持。各联动部门应每周不少于一次核查平台项目进展信息,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履行职责。
第四条 设计科负责《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工程项目名称、单位工程名称、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等信息的录入;招标办负责工程项目招标、备案信息的录入;执法支队负责办理临时施工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录入;行政许可办局政务中心窗口负责合同备案、办理施工许可信息录入;质安处负责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各阶段验收信息录入;建管科负责项目竣工备案信息录入;城建档案馆负责项目档案移交信息录入;造价站负责项目竣工结算备案信息录入。
第五条 执法支队通过核查平台项目信息,对通过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并按区域分片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每月不少于1次的巡查。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未办施工许可手续违法开工的项目应当责令立即停工,向责任主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约谈,在24小时内报告分管局长并函告建管科、质安处。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对拒不停工的或严重违规项目立案查处。
第六条 质安处、执法支队对已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的开工项目,应督促建设单位在临时许可时间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到期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应责令其停工,在24小时内报分管局长并函告建管科,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记录。超出许可时间范围不停工的执法支队应立案查处。
第七条 招标办应严格招投标监督。监督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在24小时内向分管局长报告,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移交局执法支队查处。通过核查平台项目信息,发现已开工项目存在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未办理招标备案等问题的,应对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限15天内整改;到期未整改的,在24小时内报告分管局长,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并函告建管科、执法支队。涉嫌违法违规的执法支队应立案查处。
第八条 设计科应严格施工图审查备案,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没有落实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治理专篇等文件规定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分管局长,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并函告建管科、执法支队。通过核查平台项目信息,发现项目开工没有完成施工图审查和备案的,应对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整改通知,限15天内整改,到期未整改的报告分管局长,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并函告建管科、质安处、执法支队。涉嫌违法违规的执法支队应立案查处。
第九条 质安处要认真做好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文明施工措施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办理临时施工许可和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已违法开工的项目,应在24小时内报告分管局长,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对已施工部分进行质量鉴定,移送执法支队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并函告建管科。
第十条 质安处应严格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每月每项目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责任主体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24小时内报告分管局长,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移送执法支队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并函告建管科。
第十一条 建管科通过核查平台项目信息,对竣工验收合格15日后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督办通知,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记录。整改不到位的移送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通过核查平台项目信息,对在组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没有报送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纸质、电子和声像三种档案,并申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的项目,应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督办通知,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取消该项目参评各类奖项的资格。督办通知同时送质安处、建管科,整改不到位的移送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造价站通过核查平台项目信息,对已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电话提醒建设、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时间办理竣工结算。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竣工结算的,造价站应向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下达督办通知,督促办理竣工结算及结算备案。对不按照督办通知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按程序认定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函告建管科、执法支队。建管科停止办理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执法支队对建设单位下达通知,责令该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局属各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移交执法支队后,执法支队没有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停工、处罚等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执法支队承担。执法支队对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应及时提交业务联系会研究或按照程序实施案件移送。
第十五条 对未按本制度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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