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常建通〔2017〕21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管理,特制订《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若干规定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16日
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参加常德市建筑业信用信息考核。初次进入本市或未参加本市建筑业信用信息考核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定为C级。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施工招标相关文件应当使用《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并严格遵照范本使用说明中的各项规定执行,对使用说明中规定的“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的内容不得有任何修改,不得在范本中间随意增加条款、文字说明等内容。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性质要求,可以增加补充性条款和文字说明的,必须将增加的补充性条款和文字说明加注下划线并将文字进行加粗处理。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相关文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招标相关文件中,每发现一处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扣2分;因此引起有效投诉的,通报批评,信用手册扣5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相关文件应当由招标专职人员完成,并由编制招标文件的同一专职人员负责在开标、现场开展相关服务工作,且应佩戴工作牌。
每发现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扣2分。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注重招标相关文件的编写质量,格式应当符合规定,内容不得违法违规,文字表述应当准确、无歧义。专职人员编制的招标相关文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把关,并经招标人审定同意,加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后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资质挂靠、超资质范围承接代理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活动中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招标文件,必须与报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完全一致。
每发现一次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认定上报招标代理机构严重不良行为一次、信用手册扣10分。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现场不得明示或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特定投标人予以倾向或者予以排斥,包括发表倾向性意见和作出影响评委公正评审的任何手势、信号、特定肢体语言等行为。
发现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行政监督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出警告,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扣5分。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代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与计费方法。招标代理费一般由招标人支付,另有约定确需由中标单位支付的,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单位出示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并按合同中明确的代理费计费方法计算出来的金额向中标单位收取,并开具正式发票,否则中标单位可以拒绝支付。
第十条 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中标单位滥摊派、滥收费、索取钱物。除约定的代理费用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评委和工作人员工资等任何额外费用。
中标单位举报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规定,经查证属实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扣10分,并返还约定代理费用以外的钱物。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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