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细则》的通知——常建通〔2017〕2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特制订《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细则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16日
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依法对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依法对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招标办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科统称为“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第三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参照本监督细则制定辖区范围的监督细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类招标文件依法依规限时备案。
(二)对评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监督。
(三)监督开标、评标过程,监督中标通知书发放情况,监督检查中标人落实投标文件的情况。
(四)市招标办负责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资料初审,对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五)受理投诉,按程序对投诉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受理招标事项时,应当检查招标人的资格条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时,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代理范围。
第六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受理招标事项时,应当审查招标条件相关资料。
施工、监理招标条件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二)招标事项核准
(三)规划许可证
(四)国土用地许可证
(五)施工图审查报告
(六)工程量清单
(七)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勘察、设计招标条件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各类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与修改文件、投标邀请函、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示范文本编制。
(二)在示范文本基础上增加和修改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加注了下划线并进行了文字加粗处理。
(三)在示范文本的填空处以及增加和修改的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条款。
(四)评标办法是否符合规定。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决定不予备案,并将不予备案的理由和需要补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招标人。招标人再次报送备案时,备案时限重新计算。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八条 市招标办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检查评审工作,聘请专业人员对各代理机构已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检查评审,检查评审结果记入代理机构信用手册。
第九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对评标委员会组建方式及其成员抽取过程实施监督,包括:
(一)监督招标人依法依规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监督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专家数量在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监督应该回避的评标专家及时回避。
(四)监督评标专家不得与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五)其他应予依法监督的情形。
第十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开标过程的监督,包括:
(一)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的情况。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开标程序组织开标。
(三)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查验各投标人出席开标会投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须与投标人代表、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致。
(四)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查验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查验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六)监督各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维持开标现场秩序和纪律。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评标过程的监督,包括:
(一)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讯工具关闭及交出临时封存保管情况,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挂牌工作。
(二)监督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程序进行评标。
(三)检查评标用的招标文件与备案的招标文件是否一致。
(四)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意见。
(五)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现场,不在评标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
(六)检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自主评分是否符合规定。
(七)监督需要封存管理的投标文件及评标相关资料的封存与启封。
(八)其他应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开标、评标过程中,有关属于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应当委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委派方式按分工负责制或随机轮岗制确定,并明确一名监督现场负责人对监督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评标结束后,行政监督人员应及时、如实填写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 市招标办应加强对施工、监理招标的标后监督管理。中标通知书备案后,及时将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录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监管平台,督促、检查中标人落实投标文件情况,查处资质挂靠、不履行投标承诺、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市招标办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包括:
(一)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升级和新申请代理机构资质的相关条件、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是否合格的结论,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联系会议讨论决定。
(二)按照常德市建筑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要求,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信用考核。
(三)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条件、从业资格,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查处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市招标办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包括:
(一)负责监督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行为,对无故不参与评标,不遵守评标纪律,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评标专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二)负责组织本行业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廉洁自律,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招投标单位的请吃、请喝、请玩,不得接受招投标单位的任何礼金、礼卡、红包,开标、评标现场监管人员不得享受“评委工资”待遇。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招标投标投诉,在收到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做出以下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时,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持证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当事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调查笔录应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实成立,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或行政处罚。
(三)调查中发现投诉事项之外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权范围内的,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四)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予以驳回的,依法对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处理建议研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自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之日起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处理决定止的情形,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将处理决定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接到上级交办、转办的投诉后,应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接到转办件的时间视为收到投诉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未尽事宜按国家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评标委会员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干涉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廉洁自律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常德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细则》(常建通[2012]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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