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施工监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环境,加快市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落地,强化批准提前开工的政府民生工程及市政工程项目土方及基础阶段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杜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湖南省直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报建及监管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市直管的政府民生工程及市政工程项目,在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符合开工条件等前提条件下,经建设单位申请,我局批复,准予前期施工。
本制度仅适用于市直管房屋建筑工程从事土方施工(含基坑开挖、护壁桩、挡土墙及护坡)、基础工程(含地下室)施工;市政道路工程仅从事路基施工;桥梁工程仅从事桩基下部结构施工。
第三条 前期施工批复仅作为准予工程前期施工的临时凭证,不能作为竣工验收、金融机构融资贷款、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产权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凭证。
第四条 申请土方工程前期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直管建设工程土方工程前期施工申请表》。
(二)已取得国土部门用地审批批文或文件纪要。
(三)施工场地已经具备土方开挖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监理企业并签订了合同,施工、监理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组建了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
(五)有经责任主体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并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七)施工现场开工条件审查合格。
第五条 申请基础工程前期施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直管建设工程基础工程前期施工申请表》。
(二)已取得国土部门用地审批批文或文件纪要;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放线通知。
(三)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监理企业并签订了合同,施工、监理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组建了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
(五)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
(七)应招标项目已完成招标程序。
(八)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并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九)施工现场开工条件审查合格,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实施指纹打卡。
第六条 申请前期施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提交资料。
(二)建筑业管理科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符合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提前一天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质安处)联合开展开工条件审查,审查人在审批表上签认是否符合开工条件意见。
(三)建筑业管理科将上述资料交分管建工的副局长终审。
(四)建筑业管理科打印《前期施工批复》后盖章下发。
第七条 建设单位从事项目前期施工应将《前期施工批复》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前期施工批复》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前期施工批复注明的工程施工范围内组织施工,如超过前期施工批复范围且尚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继续施工的,由执法支队对责任单位或人员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 已经办理前期施工批复的工程项目,质安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定监督方案,建立监督档案,做好监督记录,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及关键岗位人员履行安全质量责任,在前期施工批复规定的作业内容范围内开展监督,超过前期施工批复规定期限及施工范围施工的,应下达停工通知,发现仍然继续施工的应及时移交执法支队查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严重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停止施工并移交执法支队查处。
第十条 执法支队应严格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通过查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等途径及时查处并纠正违法分包、转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严重不文明施工及超过前期施工批复期限及范围继续施工行为,跟踪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时限办理施工许可证,因未停止违法施工造成的质量安全责任及不良后果由执法支队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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