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建通〔2017〕5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3月13日
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许可、施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本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总体要求配套海绵城市建设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设施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设计单位提供的各阶段设计文件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设计导则(试行)》、《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意见。
第六条 在施工图审查时,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组织专家对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出具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审查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常德市海绵城市建设施工图审查办法》,对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设计符合性进行审查,图审报告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控制性指标符合性予以说明。对于未达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控制指标的设计文件不予核发批准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内容确需变更设计,应按施工图变更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同时变更内容不得低于原设计目标标准。
第八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应文字告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三章 招标施工许可管理
第九条 新建建筑与小区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宜与建筑工程依法整体发包,单独发包的必须发包给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依法整体发包给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第十条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施工内容应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施工或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施工标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进场原材料必须经中介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投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过程必须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应按照 “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施工。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加大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要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杜绝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施工图、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工程实体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不得出具降低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标准的变更通知,重大变更必须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才能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海绵城市工程或设施建设规范和实施阶段特点,单独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验收计划、方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海绵城市建设施工专项监督意见。对五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建设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单位(子单位)工程中各分项、分部(含子分部)工程施工后隐蔽前相关责任主体必须组织检查验收,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必须签字确认,必须分施工段留存隐蔽部位图片资料,隐蔽图片除摄入验收部位外应摄入验收人员。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资料是海绵城市建设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必备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设施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主体工程同步(可同步分段、分区域、分期)申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检查,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评价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注明海绵城市设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对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施工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竣工验收不得认定合格,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出具该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监督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合格的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施工技术资料与主体工程施工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查处。监督机构、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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