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黑榜” 发布制度》的通知--常建通〔2017〕129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局属各相关单位,各建筑行业企业:
《常德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黑榜” 发布制度》已经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日
常德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黑榜”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建筑市场单位及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常德市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从业的建筑市场单位及其相关执(从)业人员,包括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相关执(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建筑市场主体)。
第三条 本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红黑榜”发布工作。
本局建筑业管理科牵头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的“红黑榜”信用主体的信息采集、告知、信息汇总;本局各有关科室、站办负责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红黑榜”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红黑榜”信息的采集、告知、汇总、上报等工作;经常德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管领导小组审核的全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红黑榜”信息统一由本局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发布和向相关部门、媒体推送、共享。
第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恪守诚信,符合以下情形且无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我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红榜”名单:
(一)符合《常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暂行规定》附件的良好信息评价标准,且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
(二) 符合《常德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标准暂行规定》附件的良好信息评价标准,且承接本市范围内工程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工程奖项的;
(三)全国、全省、全市业务观摩学习活动在建筑市场主体单位或在建筑市场主体单位承接的本市建设项目现场召开的;
(四)其他依法依规可列入我市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红榜”名单的情形。
第五条 建筑市场主体发生下列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相应行政处罚或公布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行为“黑榜”名单:
(一)建设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2、未办理质安监督手续,或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且未限期改正的;
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使用且未限期改正的;
4、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自然人的;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违法分包且未限期改正的;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
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情节严重的;明示或者暗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情节严重的;
6、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工资造成集体上访的;未按照质量保修规定承担保修责任造成集体上访且未限期改正的;
7、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
8、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9、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的;经有权信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的;
10、有其他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且未限期改正的;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或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的业务且未限期改正的;
3、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或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由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章后中标的;
5、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
6、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7、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的;经有权信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的;
8、有其他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2、涂改或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自然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且未限期改正;。
3、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不按照招标投标结果订立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5、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且未限期完成整改的;
7、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且拒不整改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措施,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拖延不报的;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且未限期完成整改的;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造成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的;
10、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
1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的;经有权信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的;
12、有其他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
1、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2、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擅自修改经招标人确认的招标文件的;
3、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4、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5、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
6、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的;经有权信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的;
7、有其他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
1、未取得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且未限期改正的;
2、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3、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4、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
5、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的;经有权信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的;
6、有其他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
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的;
2、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且未限期整改的。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未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
6、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7、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8、因履责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9、未依照法规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0、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
1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的;经有权信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的;
12、有其他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
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且未限期改正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且未限期改正的;
3、转包检测业务且未限期改正的;
4、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且未限期改正的;
5、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且未限期改正的;
6、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且未限期改正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且未限期改正的;
8、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且未限期改正的;
9、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10、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不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
1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的;经有权信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单的;
12、有其他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拟列入“黑榜” 名单的,应当预先告知失信主体,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七条 对拟列入“红黑榜”名单的信用主体,由本局建筑业管理科提交局业务联系会议讨论,报常德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管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本局政务网站公布并进行信息推送、共享,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第八条 “黑榜”信用主体名单作为对建筑市场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手段,作为本市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的重要依据;信用记录作为项目投标、资质监管、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对记入“黑榜” 信用主体名单的单位和自然人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实行以下差别化管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失信行为,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约谈失信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四)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对失信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信用未修复前及记入“黑榜”当年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七)信用未修复前和记入“黑榜”一年内,暂停失信主体的相关资质证书升级、增项等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失信人员在信用未修复前停止在我市建筑市场执(从)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八)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九)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第九条 列入”黑榜”的建筑市场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改正、纠正失信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消除不良影响的,经向本局提出申请,经常德市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管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局业务联系会审定通过后,可从本局政务网站删除”黑榜”记录并同时公布其信用修复信息,不再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条 对发布有误的“红黑榜”信用信息,由本局修正。与“黑榜”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监督被变更或撤销的,经本局业务联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本局变更或删除该“黑榜”信用记录并公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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