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建筑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常建通〔2017〕163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西湖、西洞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建筑行业企业:
《常德市建筑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住建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27日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 |
常德市建筑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验检测、施工图审查、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施工机具租赁和安装拆卸、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筑行业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评价标准包括评价项目、评价内容、评价分数、分数有效期、评价依据。
评价内容包括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信用主体信用评价根据评价内容实行记分制。评价分数由对信用主体基础信用信息评价加扣分、良好信用信息评价加分和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扣分组成。
第四条 建筑行业企业应安排人员随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核查本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情况。信用主体发现没有及时录入或录入有误的信息应及时申请录入或修改,常德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信用主体申请资料后,应按照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处理。
第五条 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加分由信用主体自行申报,常德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核实。不良信用信息由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监管职责认定下达信用扣分告知书。告知书应明确扣分所依据的评价标准、条款编号、评价内容、评价分数、评分有效期、是否属提示或警示信用信息等。
信用扣分告知书签收人为企业负责人或相关执(从)业人员。告知书申诉期为5天,申诉期满未申诉或申诉理由经复核不予认可的,5日内各成员单位应将告知书传送至常德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3日内将扣分计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文件、通报等集中方式发布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可由发布单位或常德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建设及事中事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申报录入。如发布单位没有申报,信用主体自行申报的只录入申报单位及其执(从)业人员申报的信息。同一信用信息不得重复申报、重复录入。
第七条 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扣分和市场能力加分只记录企业不记录执(从)业人员;工程奖项加分记录企业和该项目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记录其他执(从)业人员;通报表彰、表扬、批评加扣分记录企业和被通报的有关执(从)业人员;信用主体纳税业绩加分只记录企业不记录执(从)业人员;信用主体社会公益加分记录国家统一捐赠票据所示单位或人员,一张票据不同时对单位和人员计分;信用主体的不良行为通报批评扣分按照文件记录被通报的企业及人员;资质动态管理扣分记录企业和不到岗履责的人员;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不良信用信息扣分记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暂行规定》(常建通〔2016〕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常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
2.常德市勘察设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
3.常德市建筑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
4.常德市工程监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
5.常德市招标代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
6.常德市造价咨询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
7.常德市工程检验检测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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