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市直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常建通〔2017〕160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有效治理我局市直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顽
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工作机制,形成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实现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明确责任
(一) 建设单位责任
1、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要有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条款。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2、将工程违法发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3、项目开工前按规定预存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4、工程价款中应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工程项目基础、主体和装修(市政工程土路基、稳定层、面层)三个分部工程阶段开工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5、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责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6、定期对所发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开展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化解非法讨薪行为。
(二)施工单位责任
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均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2、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3、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4、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单位拨付工程款,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6、必须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作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7、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可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
8、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劳务公司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9、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包括大门入口处、宿舍区、项目部办公区)张贴《农民工维权告知书》。
10、建立欠薪备用金机制,对项目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项目负责人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备用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
11、劳务公司要及时清算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按额度发放到位。
12、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应及时发现并劝阻非法讨薪行为。
三、措施办法
(一)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
1、本文件实施前三年内且在办理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施工企业未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免缴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但建设单位应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施工单位应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或银行保函。
2、本文件实施前三年内和本文件实施后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施工企业,改正之日起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免缴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但建设单位应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施工单位应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或银行保函。
3、本文件实施前三年内且在办理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按照《常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常人社〔2016〕32号)规定,缴纳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二)落实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执法监察,实现对每一工程项目日常巡查和书面材料审查全覆盖。对没有按照本文件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的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内没有及时整改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并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员认定上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2、对建设、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极端讨薪事件的,按照《常德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黑榜”发布制度》(常建通〔2017〕129号)列入“黑榜”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同时向社会公开,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常德承接任何建筑业业务,期限一年(自通报发布之日起计算)。
四、监管责任
1、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市直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的日常监督管理,在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按照本文件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检查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台账、工程款拨付、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知书、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付情况,配合局信访科协调处理建设、施工单位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2、局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组织开展市直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打非治违”工作,配合局信访科协调处理涉及“三包一挂”工程项目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负责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违法犯罪案件。
3、局行政许可办负责按照局文件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施工企业、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满足足额缴纳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条件。对因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没有处理完结的建设单位,按照局文件不得办理其新项目施工许可证。
4、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落实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各级信用体系互联互通,按照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归集拖欠工资案件信息,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并向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向社会公布失信企业“黑名单”,按规定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5、局信访科牵头落实各级关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文件精神,安排年度农民工工资专项清欠检查,牵头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信访事件,归集上报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事件。
附件: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2.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
附件下载:常建通[2017]160号.doc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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