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标前核查和标后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通〔2018〕80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西湖、西洞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强化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各方市场主体诚信履约,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前核查和标后稽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前核查和标后稽查实施细则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6日
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标前核查和标后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各方主体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以及常德市《关于加强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标前核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行政监督机构”)在受理招标备案时,对是否存在招标前已开工等违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标后稽查,是指行政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常德市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标前核查和标后稽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标前核查和标后稽查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市行政监督机构参照本细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标前核查和标后稽查工作。
第二章标前核查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必须开展标前核查工作,作为依法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前置条件,严禁先开工后招标。
第八条 经核查发现未依法公开招标前已开工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工程,移交执法部门处理。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前,不得受理其招标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标前核查工作,并对拟招标项目的地址、范围、现状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行政监督机构应当在收到招标条件资料申报后2日内完成标前核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可以进行公开招标的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机构应当按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拟招标工程的建设地点、规模是否与招标条件资料申报相符。
(二)现场是否已经开工建设(实际情况应拍摄图片资料)。
(三)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标前核查情况应当由文字记录、现场照片等资料组成,编入招标投标备案文件存档。
第三章标后稽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在建工程项目标后履行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等情况的自查工作,加强对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履行招标投标承诺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于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行政监督机构。
标后稽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履行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情况。
(二)施工、监理单位所在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及数量与投标承诺是否一致。
(三)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变更关键岗位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长期脱离岗位不履职等现象。
(四)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分包,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在建工程项目做好标后稽查工作。
(一)每月随机抽取不低于当年累计总数10%的公开招标项目数进行稽查。
(二)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2名。
(三)每月稽查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通报有关稽查结果。
第十五条 标后稽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财务账目、监理和施工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标后稽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包括:
(一)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监理)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分包合同(含分包单位资质证明)等。
(二)财务资料:工程款项收付凭证、履约担保凭证等。
(三)工程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材料进场验收记录、监理例会纪要、监理日志、变更签证以及相关报审、审批资料。
(四)关键岗位人员资料:资质资格证件、社保缴费情况、工资支付凭证及劳动合同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机构在开展标后稽查工作中,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
(二)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
(三)暂估价部分达到招标标准的,是否已依法实施招标。
(四)分包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五)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是否经由单位银行账户收支。履约担保、社会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等专项费用是否按规定支付和使用。
(六)现场履职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是否依法依规正常履职,是否存在违规或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行为。
(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规定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
(八)应予依法依规核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标后稽查工作完成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查工作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调查核实情况、调查结论、处理建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机构完成稽查工作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下达整改通知或予行政处罚立案。
第四章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诚信守约履行招投文件与合同约定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按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加分。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关键岗位人员与招标投标文件规定不一致,但配置有具有执业资格实际履行关键岗位职责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的。
(三)关键岗位人员未依法依规正常履职的。
(四)未按规定拨付工程款和专项资金的。
(五)未按投标文件技术标落实到位的。
(六)有应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建筑行业信用等级予以扣分。
(一)责令改正后,整改不到位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违规变更或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
(四)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
(五)有其他责令整改、建筑行业信用等级予以扣分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建筑行业信用等级予以扣分,单位(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三)关键岗位人员未按招投标文件规定足员配置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罚款、停工整顿、降低资质、限制招投标等。
(一)查实存在资质出借或挂靠行为的。
(二)查实存在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情形的。
(三)查实存在串通投标、骗取中标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不按照规定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机构稽查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稽查发现其它涉嫌违纪违法、失职渎职情形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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