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常建通〔2018〕78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
现将《常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5日
常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和《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6〕4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持续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的评审与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评审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按照企业申报、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审定公布的程序进行。评审结果每半年发文公布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明确创建目标及措施;
(二)已纳入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对工地现场进行自评,自评等级为优良;县级以上监督机构季度考评结果至少一次优良。
(四)工程量完成进度达到30%以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三)因安全生产、扬尘治理、文明施工等问题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通报累计二次及以上的;
(四)对社会投诉或媒体曝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查有责的;
(五)使用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设施的;
(六)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而未及时安装开通的;
(七)所有防护产品未实施定型化、工具化的;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于每季度末月的5日前向所属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
1.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申报表(附件);
2.项目创建目标及措施;
3.施工现场影像资料;
4.企业每月自评资料;
5.监督机构季度考评结果。
第八条 各区县市管辖的建设工程,由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审核。
第四章 核查组织
第九条 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现场核查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根据申报情况,于每季度末月10日至20日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应建立诚实、守信、专业的安全专家库,现场核查前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现场核查组进行核查;现场核查组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评分,并签署意见,核查组成员对所核查内容负责。
第五章 审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于每年6月、12月将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名单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审定,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复核。审定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并授牌,同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已取得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应在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称号:
(一)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因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原因被通报批评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因安全生产、扬尘治理、文明施工等问题被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通报累计二次及以上的;
(四) 因各类违规行为受到社会投诉、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
(五) 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监督机构季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相关文件规定需要取消的情形。
第十四条 被评为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的项目方可申报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并优先推荐创省市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生产标杆企业。
第十五条 凡被授予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称号的项目及施工、监理企业被列入“红榜表彰”的,对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按《常德市建筑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暂行规定》进行诚信加分。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及专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违反相关要求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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