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常建通〔2019〕18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常政发[2018]10号)精神,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向特定区域放权工作力度,赋予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更多、更大的审批管理权限,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助力我市“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部署,培育增长经济发展新动能。经局研究决定将以下19项行政权力事项直接下放至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3项行政许可权力事项
具体事项目录为: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2、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3、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下放4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具体事项目录为: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备案;2、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4、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三、下放11项行政处罚权力事项
具体事项目录为: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2、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3、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的处罚;4、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5、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7、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8、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9、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10、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11、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四、下放1项行政检查权力事项
具体事项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此次权限下放将更有利于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效、优质办理各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建设环境。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直接下放和派驻机构实施的各项行政权力事项落实到位。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要严格履行住建部门管理职能职责,认真做好“一站式”集中审批与建设行政执法的各项准备和服务工作,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力度,维护好建设市场秩序。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1日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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