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常建通〔2019〕24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
现将《常德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0日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印发 |
常德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
示范观摩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和《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8〕13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持续提高我市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和实体质量,减少质量常见问题的出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的评审与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评审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质安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的评选采取建筑施工企业申报、专家考评、审定公布、动态监管的程序进行,评审结果每半年发文公布一次。
第五条 被评为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的项目方可申报省级及以上奖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时,明确创建目标及措施;
(三)施工单位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8〕135号)对工地现场进行自评,自评等级为优良,县级以上监督机构季度考评结果为优良;
(四)房屋工程主体工程量完成50%以上,市政工程完成50%以上的工程量;
(五)施工现场质量保证基本条件符合要求,如砼标养室(箱)设置、砼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检测工具配备、规范标准配备等符合相关要求;
(六)样板引路制度落实到位,关键工序在实体上设置了样板间、样板段;
(七)可视化技术交底落实到位;
(八)实测实量制度、质量责任可追溯性制度落实到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二)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或行政处罚;
(三)被社会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有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使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材料、工艺;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向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申报表(附件);
(二)项目创建目标及措施;
(三)《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施工现场影像资料一套(含地基、桩基、地下室、钢筋隐蔽工程、工地全貌等,不少于5张);
(五)企业每月自评资料;
(六)监督机构季度考评结果。
第九条 各区县市管辖的建设工程,由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当地住建局审核后,报市质安处。
第四章 核查组织
第十条 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现场核查由市质安处根据申报情况及工程进度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市质安处现场核查前随机确定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现场核查组进行核查;现场核查组根据《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8〕135号)进行评分,评分不低于85分,且无否决项,采用铝模工艺可获加分1分,采用整体提升爬架工艺可获加分1分,专家对核查结论负责并签字认可。
第五章 审定公布
第十二条 市质安处将现场专家考评符合要求的项目名单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通过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六章 动态监管
第十三条 “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称号为阶段性质量管理成果,不完全等同工程质量的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 已取得“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称号的项目,在施工工地主要出入口悬挂“奖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质安处对已取得“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称号的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在后期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称号:
(一)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或行政处罚;
(二)因质量问题被社会投诉经查属实;
(三)质量监督机构季度考评结果“不合格”;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BJ 43/T 306-2014)标准施工;
(五)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其它需要取消的情形。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凡被授予“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称号的项目及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红榜”表彰,对施工、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按《常德市建筑行业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评价标准暂行规定》给予诚信加分。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及专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违反相关要求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常德市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申报表
2.常德市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现场检查表
附件1
常德市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
观摩工地申报表
建设单位 | 工程地址 | ||
工程名称 | 观摩现场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 ||
建筑面积或投资额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
开工时间 | 形象进度 | ||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 | 监理单位及总监 | ||
施工单位意见 | |||
监理单位意见 | |||
建设单位意见 | |||
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 意见(市直项目质量主监意见) | |||
县市区住建局意见 |
附件2
常德市市级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
观摩工地现场核查表
工程名称 | 建筑面积 | m2 | ||
工程投资额 | (万元) | |||
施工许可证 | 建筑结构类型及层数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项目经理 | |||
监理单位 | 总监理工程师 | |||
现场核查 得分情况 | ||||
专家组核查结论:
专家组成员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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