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建通〔2019〕81号
局属各单位: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推进信息化工程应用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用于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工程,包括基建项目中的信息网络工程。信息网络工程包括信息网络软(硬)件平台建设、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整合和保密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信息中心)统筹局系统信息化工程建设,具体包括:
(一)拟订局系统信息化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上报常德市智慧常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信息化工程的立项、技术评审、招标、竣工验收等,并对项目运作过程进行监管。
第五条 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由申报单位自行筹备。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局信息中心全程参加指导和监督。由局信息中心和申报单位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按合同拨付资金。
第六条 市住建局信息中心牵头制定局系统信息化工程发展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按下列规定申报:局属各单位内部使用的信息化工程系统建设项目,由局属各单位向市住建局信息中心申报(申报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时须提交工程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等资料),由市住建局信息中心统一提交局党组会,通过后报常德市智慧常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申请使用市财政项目资金,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住建局信息中心提交方案,由市住建局信息中心统一提交局党组会,通过后报常德市智慧常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年度项目资金。
第九条 技术方案评审以科学合理、节约适用为基本原则,主要对项目功能设计、系统架构、技术参数和产品价格等进行评审。市住建局信息中心负责方案初审后报局党组会,待通过后报常德市智慧常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评审科,技术方案按照《常德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条 信息化工程如需实行项目监理制,由市住建局信息中心协助局属各单位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并对监理公司有再监督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信息中心负责协助常德市智慧常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德市财政局信息科对信息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其中涉密信息系统工程,由住建局信息中心、常德市智慧常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德市国家保密局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信息化工程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市住建局信息中心负责协调云中心及其他信息化部门的资源使用。使用单位应确定运行维护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化工程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信息中心协助局属各单位申报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的申请,新建或改造的信息化工程,在符合其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将硬件设施集中托管到市级中心机房,实行集中建设、统一管理;需要租用或扩建数字专线的,由市住建局信息中心根据工程情况申请纳入信息化工程内、外网平台。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信息中心对信息化工程进行自查自审后,方可向常德市智慧常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及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大信息化工程竣工验收还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对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网络安全保密等进行第三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 所有信息化工程项目都要进行技术方案评审、财政投资评审和结算评审。由常德市智慧常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技术方案评审,常德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财政投资评审和结算评审,市住建局信息中心负责全程对接。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信息中心定期对局系统信息化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对未达到运行目标的,协助查找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对未按要求投入使用的,将统一提交局党组会后发文通报。
第十七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全程接受市纪委监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常德市监察委员会、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审计局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工程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常建通[2019] 81号 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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