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打非治违”执法典型案例
汉寿县**中心异址搬迁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案例1
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汉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汉寿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中心异址搬迁项目进行巡查时,发现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结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已经竣工或施工进度达到一半以上的。处罚基准: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建设单位汉寿县***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17.596万元罚款。
汉寿县***店装修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案例2
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汉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汉寿县***店建设的**装修项目进行巡查时,发现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结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汉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建设单位汉寿县***店处0.8779万元罚款。
张**等六人私房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案例3
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张**等六人在桃源县枫树乡**村修建私房一栋,发现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理结果
桃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张**等六人处19.0272万元罚款,并责令张**等六人补办相关建设手续。
澧县甘溪滩镇**装饰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案例4
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3日,澧县甘溪滩镇**装饰装修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装饰装修工程共3栋36套,建筑总面积126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74.4442万元。
二、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同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处理结果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澧县甘溪滩镇**院改正其违法行为,对澧县甘溪滩镇**院处1.1911万元的罚款,并对澧县甘溪滩镇**院法定代表人处0.1万元的罚款。
武陵区**足浴店装修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案例5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7日,常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巡查中发现,武陵区**足浴店装修项目(工程合同价款60万元)涉嫌存在未经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即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相关违法线索已移送城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二、法律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法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2025年7月9日,常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使用,罚款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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