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签订征收合同专用章的通知--常建通【2020】19号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
根据《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第四条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的规定,原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在2013年-2016年分别委托五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其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充合同签订工作,启用了“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合同专用章”(2-6号)。
根据《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征收具体工作,包括市政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的征收补偿合同的签订工作。原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机构改革后已撤销。因此,上述“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合同专用章”(2-6号)不应再行使用。
鉴于《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正在修订过程中,为依法规范有关行政行为,现就新旧规定执行的过渡期间及新办法实施后,有关规范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用章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各管委会分别将“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合同专用章”(2-6号)交至本局办公室销毁作废。
二、本局刻制“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合同专用章”一枚委托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保管、使用,在《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废止前,用于加盖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签订征收补偿合同(上述五区辖区内项目,由各区管委会委托的征收实施机构送交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加盖)。
三、自《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号)废止之日起,修订后的《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五区管委会各自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该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后,由五区管委会各自刻制相应的征收合同专用章使用,并各自承担相应的征收补偿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责任;同时,“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合同专用章”仅用于加盖市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的除五区管委会辖区以外的项目签订征收补偿合同。
特此通知。
附件:常德市征收合同专用章持有情况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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