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有关要求的通知--常建通〔2020〕61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常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西洞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建局桃花源分局,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0〕123号)等政策法规规定,为降低工程风险,减轻企业负担,有效遏制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担保方式
(一)发包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中任意一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总价款的5%。
(三)担保期限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工期。保证人(保险人)应当在保函或保单中明确担保金额、赔付方式、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
(四)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应当不可撤销。在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工程建设合同终止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证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五)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或约定的担保金额已被全部索赔提取前,工程建设项目尚未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前述规定再次提供相同比例、金额的担保。
(六)承包人(施工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或保险人。建设单位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不得为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
(七)同一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又为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八)完全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凭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监管管理
(一)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执法机构在项目开工条件审查时,应检查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落实情况,建设单位需要向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原件进行核查,并提交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复印件。
(二)项目未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视为项目建设资金未落实,不得允许开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将工程款支付担保内容作为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重要依据,违反相关规定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信用信息评价扣分,并认定上报不良行为。
三、施行事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事宜的通知》同时废止。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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