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新建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建通〔2020〕70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新建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德市新建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常德市新建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从源头抓好雨污分流工作,提高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主要是指:房屋建筑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建筑室外的附属建(构)筑物(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门卫、环卫设施、围墙等)及其配套的室外道路、消防设施、小区停车场(含充电设施)、雨污排水、供配电、供水、燃气、通信、海绵建设、亮化、无障碍、适老化等设施。
第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应与房屋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经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同步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分期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其室外配套设施也必须与房屋建筑同步分期建设,确保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区域功能完整,周边场地清洁,与外部连接道路畅通,与后期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安全措施;分期的区域界限是道路的,应将道路、道路照明纳入前一期建设范围。
第四条 新建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应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按规定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图纸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图为依据。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准。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合并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将应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室外配套设施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涉及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时,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派监督人员及时对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核查参建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施工方案等内容,并下达监督计划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时改正。
第八条 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可通过建设单位发包或总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条件的单位施工。按规定应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九条 房屋建筑室外附属建(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室外道路、小区停车场(含充电设施)、海绵建设、亮化等设施建设要求:
1.符合规划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要求,原材料、设备设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进场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亮化设施必须满足实际需要,灯杆及充电设施类型、组数、照度、均匀度、电缆类型及线径长度等符合设计要求,控制箱及元器件质量符合规范。
3.施工单位技术资料真实、完整,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建设单位应组织各(子)单位工程验收。
第十条 雨污排水设施工程的建设要求:
1.必须严格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将雨污管道分别铺设,雨污管道敷设完成后、隐蔽前,必须留存完整的影像资料。市江北城区工程项目在雨污管道接入市政管网汇集处应安装水质水位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接入市海绵监控平台。
2.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图施工,不得用规划平面图取代施工图施工,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应当对施工材料、施工方法及质量控制提出具体要求。
3. 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等相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应组织责任主体开展雨污排水系统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供电、供水设施工程建设要求:
1.生产、生活用电应按有关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得使用临时施工供电设施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供电设施。若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提供永久供电设施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应经供电单位同意采取过渡性供电措施,并需保证用电的使用功能要求和使用安全。
2. 生产、生活用水及节水设施齐全(含排污泵、生活水泵、中水泵等设施),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用水应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3.供电、供水应为独立完善的系统,完成后经过供电、供水单位验收,出具接入验收合格意见。
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要求:
工程设计采用市政管道燃气供气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建设单位与燃气供应企业确定的燃气供应方案完成室内和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衔接,并经燃气供应企业验收确认,出具验收确认意见书。
第十三条 通信设施工程建设要求:
1.施工企业应具备有与工程相适应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通信线路和有线电视网应按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安装到位,连通到每一户、信号良好,并经电信运营企业进行接入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移交要求:
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与移交工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9)执行,确保建设工程文件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
2.电子档案按照《常德市城建电子档案归档与移交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要求,在常德市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平台上完成建设工程文件的编制、归档与移交工作。
3.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电子档归档齐全后8个工作日内进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并将验收意见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推送。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可以与房屋建筑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开展。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进行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管网管理部门,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包含对室外配套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意见并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推送。市管网管理部门重点核查小区管网与市政管网接顺位置点的基础信息,核查经施工图审查备案的综合管网图涉及雨污分流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室外配套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联合验收。涉及到的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含市政公用服务接入单位)参加联合验收后,将验收结论在规定时限内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推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意见,验收合格的出具合格意见书;未通过验收的出具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可重新申请未通过事项的专项验收或重新发起联合验收。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验联合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应同步网上推送。
第十八条 新建房屋建筑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对责任主体不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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