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常建通〔2020〕68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全市各燃气企业:
现将《常德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德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印发 |
常德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2.5 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系统
3.2 日常监管
3.3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应急处置
4.5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常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⑴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⑵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预测预警工作,尽量避免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⑶坚持依法办事。政府及其部门应依法实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行为,对因应对处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⑷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分组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单位)联动应急工作机构。
⑸力求反应快速。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的监督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尽快恢复城镇正常供气。
⑹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其他应急队伍的联动机制。
2、应急指挥及职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德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总工会、市政府新闻办、市燃气办为指挥部成员。
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信息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并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研究决定实施预警、启动本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重大问题;组织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组织编制、实施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计划;指导事发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镇供气设施应急检修、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赴事发地协助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3 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住建局 承担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接收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报警、预测信息,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调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协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燃气源、电力供应等有关工作;保障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现场防火、灭火、保护、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市民政局 启动社会救援机制,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人社局 依法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因公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对特种设备及压力容器引发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市总工会 指导、协调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市燃气办 组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气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城镇供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上报的城镇燃气情况;组织事故调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组织燃气企业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建立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迅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
2.3 专家组
市、区县(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专家组,负责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并提供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及时向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参与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分配任务。
2.5 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城镇供气安全信息管理,构建各部门(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市住建局负责制定统一的城镇供气安全状况调查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发布城镇供气安全监测信息和城镇供气安全综合信息。市城镇供气安全监测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城镇供气安全信息,区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气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俚语监测质量。
3.2 日常监管
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环保局、市燃气办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部位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城镇供气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和评估,对可能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和事态扩大,并向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防预警行动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
4.1 应急响应分级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一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Ⅳ级):造成1-3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下城镇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1.2 较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Ⅲ级):造成3-10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城镇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1.3 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Ⅱ级):造成10-30人死亡,或造成10000户以上30000户以下城镇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1.4 特别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30000户上以城镇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⑴一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区县(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⑵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提出启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议,向相关部门(单位)报告、通报有关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情况。
⑶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支持。
4.2.2 Ⅲ级响应
⑴较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区县(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⑵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区县(市)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⑶市住建局加强对区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赴事发地指导、督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响应
⑴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住建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⑵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了解燃气安全事故情况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抄送市相关部门(单位),并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选项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⑶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⑷当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在本市边际,影响到相邻市州时,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毗邻或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市州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有关协调工作。
4.2.4 Ⅰ级响应
⑴特别重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⑵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省住建厅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住建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省住建厅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紧密配合上级住建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住建局、市燃气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区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4.3.1 信息处理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也可直接向市住建局及市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4.3.2 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原因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简要经过。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新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发生原因等情况。
总结报告:包括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4 应急处置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快速反应,组织本行政区域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保护好现场。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消除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针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等。
4.5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
参加城镇供事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6 信息发布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市住建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常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当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危险因素消除,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完成后,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确认无次生、衍生、耦合灾害发生时,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城镇正常供气,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造成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分析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县(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完成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住建局。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住建局根据区县(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报送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区县(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包括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市经信委应保障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6.2 医疗保障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3 队伍保障
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的专业人员、专家参加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处置。
6.4 技术保障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安全监测机构承担。当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时,安监检测机构受有关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立即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
7、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的基本常识、规范、安全操作堆积及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方法等知识进行宣传教育,对有关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培训。
7.2 预案演练
各区县(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一次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城镇燃气:是指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国家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选自《城镇燃气设施规范》GB50028-2006)
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选自国务院令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供应企业:是指从事城镇燃气储存、输配、经营管理、运行维护的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选自《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选自《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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