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常德市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六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2〕176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挂靠经营的通知》(湘建明电〔2022〕50号)要求,我局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常德市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2年12月7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向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常德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 王松
电 话(传真):0736-7168508
地 址:常德市武陵区朗州路1780号
邮 编:415000
邮 箱:1765360018@qq.com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 年 11 月 28 日
常德市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管理,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构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供应体系,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内向用户提供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外购液化石油气运输、企业内部配送和向用户配送YSP35.5以上型号气瓶,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管理。前款所称企业内部配送,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液化石油气气瓶由充装站配送到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活动。
第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车辆,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将本企业配送服务人员和车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其按照选址及设置的条件应当符合所在区县市(管委会)燃气发展规划、《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经安全评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外墙应当粉刷统一的警示色,设立醒目的站点名称标牌和禁火标志。瓶库间内应当悬挂操作规程和现场处置方案。营业间内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安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流程、服务人员、服务电话;
(三)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经营液化石油气、燃气器具及配套设备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
(二)不得存放YSP35.5以上型号气瓶和空压机、循环压缩机等充装设备;不得倒灌液化石油气和处置气瓶内残液;
(三)不得将气瓶置于瓶库间外。Ⅰ级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间内气瓶总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Ⅱ级站不得超过6立方米,Ⅲ级站不得超过1立方米;
(四)不得销售非本企业自有气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和使用超期瓶、报废瓶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气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
(五)不得接受用户自提购气;
(六)其他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第七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保持全年无休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对其用户的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应当由身体健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并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接受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配送服务。
不得以个人名义或采用挂靠企业的形式从事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
第九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负责督导配送服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穿着企业制式的工作服装、佩带岗位工作证,遵守服务规范;
(二)按照企业与用户的约定,按时将合格气瓶配送给用户,按企业规定的价格收费并向用户提交相关票据;
(三)为用户更换气瓶、安装减压阀,进行试漏检查并确认连接安全,并做好服务信息登记。
(四)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用表见附件一),发现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并将隐患告知书存根交回企业保存;
(五)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做好安全用气提示;
(六)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经营场所的规定区域外存放气瓶;
(二)配送超期瓶、报废瓶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气瓶,配送非本企业气瓶或换回其他企业的气瓶;
(三)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掺杂使假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四)为用户改装、维修燃气设施;
(五)使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进行配送服务;
(六)在企业经营许可区域外进行配送服务;
(七)违反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第十一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正三轮电动车或其他非两轮机动车,由企业购置并依法办理号牌,保证车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由燃气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车”管理,所属企业和驾驶人不得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二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两侧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车辆编号(车辆编号规则见附件二)、企业服务电话;车门两侧印制企业字号等标志、核载气瓶数量、服务区域;车尾设置危险品标志灯、易燃气体标志牌、反光条等警示设施,随车配备便携可燃气体检测仪、角阀堵头、宽胶带、防爆工具、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等应急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第十三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装载气瓶总容积不得超过0.3立方米(YSP35.5以下气瓶不超过8瓶)。气瓶应当固定良好,并保持单层直立放置,不得横卧、倒置、叠放和外挂。装卸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不得装载除本企业气瓶、辅助工具及相关安全防范器材以外的其他货物。未进行配送服务时,不得装载气瓶。
第十四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通行,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行驶,不得跨区域行驶。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车辆由企业组织集中停放、充电或加油。在配送服务中临时停放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载有气瓶时,不得进行充电或加油操作。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实行实名制销售,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购销成本合理确定燃气销售价格,同一企业同样重量的液化石油气应当实行一致的销售价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十七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整改;在整改合格前,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上报燃气管理部门:
(一)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及通风不良的场所或公共用餐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二)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方式未设置专用瓶库间的;
(三)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失效的;
(四)未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连接或连接软管超长、私接“三通”的;
(五)将工业丙烷作为液化石油气使用的;
(六)拒绝签订供用气合同或拒绝采用实名制的;
(七)违法相关政策法规其他规定的。
第十八条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配送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提高配送服务人员交通法规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发现配送服务人员存在违反本细则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屡教不改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配送服务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双方有竞业限制约定的,企业应当上报燃气管理部门,要求配送服务人员履行约定义务;因严重违法违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缴销其上岗考核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建立燃气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将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及其配送服务人员纳入诚信评价管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配送服务人员,实行市场禁入措施。
第二十条 燃气、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管委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一:
1.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安全检查表
用户名: 用户地址: |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隐患 类型 | 是否 合格 | 备注 |
1 | 气瓶位置 | 气瓶不得设置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及居住房间内 | 一般 | □是 □否 | |
2 | 气瓶存放量 | 最大存放量不应超过2瓶 | 一般 | □是 □否 | |
3 | 气瓶外观 | 气瓶应在检测有效期内;气瓶上的漆色、字样应当清晰可见;气瓶上的提手和底座应当牢固,不松动;气瓶应无鼓泡、烧痕或裂纹;气瓶角阀应当密封良好,无漏气现象;钢瓶需有二维码标签 | 一般 | □是 □否 | |
4 | 软管外观 | 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 一般 | □是 □否 | |
5 | 软管连接 |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有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牢靠固定,密封应良好,无液化石油气泄漏现象,无异常气体释放声响 | 一般 | □是 □否 | |
6 | 软管布置 | 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严禁私接三通;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 一般 | □是 □否 | |
7 | 阀门 | 软管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有阀门;阀门应采用球阀,不应使用旋塞阀;阀门应无损坏和液化石油气泄漏现象,阀门的启闭应灵活,无关闭不严现象; | 一般 | □是 □否 | |
8 | 调压器 | 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 | 一般 | □是 □否 | |
9 | 气瓶使用 | 不得使用明火试漏;不得私自拆开协力角阀和减压阀;不得私自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 重大 | □是 □否 | |
10 | 燃气具选型 | 使用的燃具与燃气种类相匹配;室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和壁挂炉必须使用强排式,严禁使用直排式。 | 一般 | □是 □否 | |
检查人及所在单位: | 检查时间 |
2.液化石油气工商用户安全检查表
用户名: 用户地址: | |||||
1 | 气瓶位置 | 气瓶不得设置地下室、办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公共用餐区域及居住房间内 | 一般 | □是 □否 | |
2 | 气瓶存放量 | 配置数量应按 1~2 天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不得超量存放气瓶;不得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气瓶 | 一般 | □是 □否 | |
3 | 气瓶外观 | 使用的气瓶应在检测有效期内;气瓶上的漆色、字样应当清晰可见;气瓶上的提手和底座应当牢固,不送动;气瓶应无鼓泡、烧痕或裂纹;气瓶角阀应当密封良好,无漏气现象;钢瓶需有二维码标签 | 一般 | □是 □否 | |
4 | 气瓶布置 | 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 一般 | □是 □否 | |
5 | 软管连接 | 软管与管道、燃具的连接处应有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喉箍)牢靠固定,密封应良好,无液化石油气泄漏现象,无异常气体释放声响 | 一般 | □是 □否 | |
6 | 软管布置 | 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严禁私接三通;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 一般 | □是 □否 | |
7 | 阀门 | 软管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有阀门;阀门应采用球阀,不应使用旋塞阀;阀门应无损坏和液化石油气泄漏现象,阀门的启闭应灵活,无关闭不严现象 | 一般 | □是 □否 | |
8 | 调压器 | 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 | 一般 | □是 □否 | |
9 | 燃气具选型 | 使用的燃具与燃气种类相匹配;用气设备在规定的年限内使用,不得超期服役;室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和壁挂炉必须使用强排式,严禁使用直排式。 | 一般 | □是 □否 | |
10 | 泄露报警 |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 一般 | □是 □否 | |
11 | 用气协议 | 与工业用户签订安全供用气协议或在供气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 一般 | □是 □否 | |
检查人及所在单位: | 检查时间 |
附件二:
车辆编号规则
一、车辆编号的表示方法
二、行政区域编号表
行政区域 | 编号 |
武陵区 | 01 |
鼎城区 | 02 |
经开区 | 03 |
高新区 | 04 |
汉寿县 | 05 |
桃源县 | 06 |
临澧县 | 07 |
安乡县 | 08 |
津市市 | 09 |
澧县 | 10 |
石门县 | 11 |
西洞庭 | 12 |
西湖 | 13 |
桃花源 | 14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