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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常建通〔2009〕68号

来源: 2009-05-06 16:51 字体:【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施工单位:

    根据《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常德市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德市建筑起重机械特种

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关系到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人教〔2009〕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德市内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建筑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常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发证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作业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培训考核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进行,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第七条 常德市建设局定于每年9月份对全市申请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具体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岁;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参加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申请登记表(附件1);

  (二)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理论考核60分合格,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

  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时间2小时。

  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和口试等方式,考核成绩当场公布。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可于当日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由市建设培训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证书颁发与复核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由市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省建设厅监制。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上的操作类别包括: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T);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S);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W);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T);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S);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W)。

  其中:T是指塔式起重机;S是指施工升降机;W是指物料提升机。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使用期为6年,使用期满后应到市建设主管部门换领新证。使用期内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应进行延期复核。在使用期内资格证书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应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凭有效身份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四)已加盖年度安全教育合格专用章的资格证书原件;

  (五)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表(附件3);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三)1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

  (四)2年内累计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

  (五)未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

  (六)其他有关违规情形。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延期复核资料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期复核工作。延期复核合格的,在证书上加盖延期复核合格专用章,延期复核不合格的,收回资格证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从业监督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建立档案,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当作业人员在某单位完成作业任务后,用人单位须将档案退还作业人员本人,待接受新的作业任务后,再将档案转交新的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查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三)填写“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表”;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由市建设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并在其管理档案表上记录操作情况。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用人单位记录其实习、工作等情况。用人单位变动时,档案跟随作业人员至新的用人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和管理档案。

  第二十三条      自2009年7月1日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时必须携带有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与建设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检查,对未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有效资格证书而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二)持证人弄虚作假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违章操作,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五)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因持证人原因撤销资格证书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注销资格证书:

  (一)依法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1年内,由县市区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记录违章操作3次(含3次)以上的;

  (五)延期复核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常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申请登记表

        2、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申请表

          3、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员人员管理档案表

 

                                                  二○○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