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城市桥梁安全运行工作的督查情况通报常建通〔2011〕120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德山分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规划建设局:
为迅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关于确保城市桥梁安全运行、严防事故发生的重要指示精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各县市区召开了全市城市桥梁安全运行工作紧急会议,并在各县市区全面开展自查的基础上,于8月底对汉寿、澧县等部分县市城市桥梁安全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排查基本情况
一是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全市城市桥梁安全运行工作排查紧急会议后,按照会议部署要求,各县市区建设部门能迅速将会议精神向县市区领导专题汇报,受到县市区领导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了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如澧县、汉寿在第一时间召开县长办公会,按照市里的要求明确了城市桥梁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成立了专门桥梁管理机构和管理班子。
二是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县市区能按照紧急会议上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所辖区内城市(城镇)桥梁进行安全排查。如津市聘请专业检测单位对澧水大桥进行检测评估,对发现的支座锈蚀、路面、人行道不平等问题制定了中长期维修计划;澧县对所有桥梁进行了现场查看,拟定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所有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计划。
三是摸清了底子。建立完善了桥梁维护管理档案。经摸底统计上报,目前我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养的城市桥梁26座。其中市本级13座,津市市6座,常德德山经济开发区4座,澧县2座,汉寿1座;跨沅水、澧水的特大型桥梁3座,城市内河大型拱桥2座,中小型桥梁21座。
二、存在问题
一是无人管理,多头管理现象普遍存在。因历史等多方面原因,各县市区城市桥梁处于长期无人管理或多个部门管理的状态。如津市共有6座城市桥梁,其中澧水大桥由城管部门管理,3座小型桥梁由市政部门管理,另外2座由镇政府管理。这样的多头管理必然存在管理无法统一、养护不够专业、信息无法共享、资源造成浪费等问题。目前,各县市区城市桥梁普遍没有设置限高限载标示,管线、广告随意架设,对桥梁造成很大安全隐患。
二是管养资金严重不足。各县市区城市桥梁由于长期处于无专门机构管理或由非专业机构代管状态,管理层面对桥梁安全运行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使城市桥梁维护管理基本上无财政专项经费或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即使发现隐患亦不能及时处理,更无法按桥梁安全维护规范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许多桥梁仍处于带病运行状态。
三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桥梁档案空白。通过调查发现,各县市区城市桥梁管理机构普遍缺乏(或无)专业技术人员,使桥梁规范管养、桥梁隐患排查无法保障,几乎所有城市桥梁隐患排查基本上靠目测,处于看得见的问题就简单修补一下的状态,对深层次的隐患根本无法排查。另外,桥梁档案管理缺乏规范,部分桥梁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资料及日常巡查、检测、维修资料缺失,也有的因为建设年代久远,无法收集和提供原始资料。
四是前期介入不足,建设与管养不能完全对接。由于体制机制问题,城市桥梁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市政、交警、海事、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联动机制未建立,城市桥梁安全运行主管部门也未能参与城市桥梁的规划、建设、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导致建设前期工作与后续管养不能完全对接。
三、整改意见
1、理顺管理体制。各县市区要明确辖区内城市桥梁管理责任部门和单位,还未设立专门机构的要尽快设立专门机构,同时,要理顺建设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体制,对超限车辆通行、在城市桥梁安全控制范围内架设各种管线、设置大型广告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加强辖区内城市桥梁的管理特别是危桥的整改。
2、各县市区城市桥梁主管部门及维修管养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的规定,完善和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建立并执行城市桥梁常态检测制度,配备必要的排查、检测设备。
3、各县市区城市桥梁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城市道路管理条理》(国务院令第198号)、《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52号)以及《常德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同时,要积极参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城市桥梁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切实做好城市桥梁管理工作。
4、各县市区要把保障城市桥梁安全运行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来抓,确保城市桥梁日常维护、养护及维修加固等工作年度有稳定的资金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各级城市桥梁安全运行主管部门要完善桥梁安全抢险预案,落实资金和抢险队伍,确保城市桥梁在恶劣气候环境下的安全运行,并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城市桥梁安全运行情况。逐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
5、各县市区城市桥梁安全运行主管部门要增强与各级城市桥梁主管部门横向和竖向联动,采取交流、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技术人才培养。
6、各县市区要针对本次自查及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迅速拿出整改计划,问题突出的要立即组织整改,有效排除安全隐患。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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