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常安监〔2010〕13号
市城区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精神,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为了保障安全文明费的足额投入,确保措施项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施工单位必须督促项目部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要求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以及其他要求逐项落实到位,对于达不到要求标准的,施工单位有权安排人力和物力进行整改,所需费用在项目安全文明费中列支。
二、安全文明费的提取采取分阶段进行的方式:在办理安监备案手续后,按附件1措施项目中所涉及到的项目评价合格的第一次支取30%;基础工程完成后,措施项目中所涉及到的项目评价合格的第二次支取30%;主体工程完成形象进度的50%后,措施项目评价合格的第三次支取30%;余下10%在完成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任务后结清余额。
三、安全文明费的提取必须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按附件2的要求填写《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提取申请表》,同时提供经施工单位自评和监理单位考核的《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考核评定表》,由项目监督员考核评定后,交安监机构负责人审批。
四、在建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本项目安全文明费的使用计划和支出台账,做到有计划的支出和足额投入。
五、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费的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保障专项费用的足额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部门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项目监理单位应做好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的考核评定,在日常监理中发现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项目部整改,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达标。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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