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常建通[2010]4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
现将2010年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考核采取评分制与全年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相结合的原则。标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占7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30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三、考核方式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被考核单位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季度自查自评情况;2011年1月5日前报送2010年度考评结果。在自评的同时将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表一并上报,并在表上详细记录得分和扣分原因。
四、市建设局将根据各考评对象季度自评,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各考评对象实施综合考评。年度考核结果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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