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活动的通知——常建通〔2017〕71号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洞庭、西湖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供应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经营场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经营场所设立主体
依照国家和省法规规定,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必须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设立,任何个人和其他企业、组织不得设立。
二、严格规范经营场所设立条件
设立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当符合国家《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简称《设计规范》)(GB51142-2015);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和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具体实施时可同时参照《常德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条件》(简称《设置条件》)(见附件1)。
三、严格规范供应站经营活动
将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固定经营场所纳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具体内容进行管理。
(一)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燃气经营许可时,应审查核实申办企业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固定经营场所,将有关情况载入申请资料一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在燃气经营许可证中载明固定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 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所属经营场所的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营场所,督促其按照《设计规范》和《设置条件》进行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按以下程序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1、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设计规范》和《设置条件》的规定,对所属瓶装供应站进行整改并通过安全评价后,持相关资料(见附件二)及《工商营业执照》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2、县级燃气主管部门受理后,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企业补正;符合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报送市燃气主管部门换发许可证。
(3)市燃气主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后,按相关规定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中记载瓶装供应站点具体情况。
(三)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法设置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己设置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一律依法停业整顿。
附件:1、常德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设置条件(Ⅱ类站).doc
2、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纳入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doc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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