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建通〔2019〕80号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公室 2019年11月28日印发 |
常德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引进优秀人才服务开放强市产业立市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9〕2号)精神,为有序开展我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公寓分配管理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市级人才公寓租住并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市级人才公寓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市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我市人才公寓分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关于大力引进优秀人才服务开放强市产业立市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19〕2号)涉及的各类新引进人才以及我市其他人才政策中规定可享受人才公寓服务的人才,属市本级单位引进的,由市本级负责,适用本办法;属各地区(含各区县<市>、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引进的,由各地区负责。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五条 申请分配市级人才公寓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江北城区无自有住房(含私有住房和公有住房)。
(二)申请人未享受我市福利性住房或市财政发放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相关住房类补贴。
第六条 申请市级人才公寓,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常德市市级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申请人在我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第七条 市级人才公寓分配资格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常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网站下载《常德市市级人才公寓申请表》,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用人单位。
(二)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把关后,提交市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以下简称人才窗口),人才窗口对申请人的人才类别进行确认。
(三)复审。人才窗口将申请资料交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复审,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复审结果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公示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由人才窗口向用人单位反馈《市级人才公寓分配资格审核通知单》。
第四章 实物配租
第八条 取得市级人才公寓分配资格的人才,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官网登录报名,获取市级人才公寓房源信息,参加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的公开摇号,确定房源,并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常德市市级人才公寓配租协议》。
第九条 市级人才公寓租期最长不超过6年,由用人单位承担租金(比照公租房标准),期满后应腾退住房。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由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批,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续租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市级人才公寓承租人的家庭情况、配租情况、住房变动情况进行资格年审;承租人有离职、调动、婚姻状况变更等情况,须会同用人单位及时上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人才公寓。
(一)弄虚作假、违规申请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二)不再具备市级人才公寓配租资格的;
(三)改变所租房屋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所租房屋的。
第十二条 租赁合同到期(或终止)后,承租人应及时腾退人才公寓。未按时腾退的,按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租金计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违规骗取市级人才公寓分配资格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个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其违规行为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按相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拒不配合资格审核及管理工作的用人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其违规行为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按相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人才公寓分配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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