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CR-2023-13002】关于修订印发《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建通〔2023〕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升群众生活品质与居住条件,现对《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常建通〔2021〕28号)进行修订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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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既有住宅适老设施改造工作,完善全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湘政办发〔2021〕32号)《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湘建城〔2020〕64号)和《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等规定,按照“政府引导、部门配合、街道(社区)落实、业主主体”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建设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单一产权人并已投入使用、满足安全要求、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设电梯、未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的四层及以上住宅(含商居综合楼、公寓和宿舍等以居住为主要功能的房屋)。
独立式住宅、联立式住宅和联排式住宅及三层及以下住宅等既有低层住宅,可参照本办法报建和验收,但不纳入财政补助范围,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备案和监管等工作。
(一)市住建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住建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消防相关工作,并根据本市实际,组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进行调查统计,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年度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区级住建部门是上述工作的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报建及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加装电梯规划备案和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的不动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设备安装告知受理、电梯使用登记,监督开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加装电梯补助和提取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工作;
(六)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应社区居委会负责加装电梯的备案申请、公示公告,政策解释与宣传,以及因加装电梯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协调和调解等工作。
第四条 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加装电梯工程的申请主体,应严格履行法定报建程序。经申请主体协商同意,可委托物业服务人、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并监督实施主体严格按合同约定规范实施。鼓励企业采用代建制的方式整体运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加装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受让人自该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承继转让人对加装电梯相应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依法应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除外。
第七条 加装电梯的必要条件:
(一)应当经加装电梯所在楼栋(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应就加装电梯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在常德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情况排查摸底中未被评估为“不适合加装”;如因加装电梯时与排查摸底的状况发生变化,需重新组织评估。
(三)加装电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满足特种设备、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抗震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
(四)须保证日常通行及应急疏散的要求。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仅满足住宅的交通使用功能,不得借机增加或变相增加建筑面积。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住宅加装电梯后应当满足消防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实施主体应在加装电梯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本楼栋(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加装电梯所筹集资金及使用情况和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并由实施主体形成公示报告后公布。
第九条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需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或审查并出具技术咨询或审查合格书。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向住建部门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实施主体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验收合格后增加共有建筑面积的,计入房屋公摊面积,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向申请主体申请竣工验收,申请主体应通知住建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并应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申请主体作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主体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申请主体协商确定的单位等其他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主体未委托的,由申请主体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对群众有意愿、满足加装电梯的必要条件的申请主体,财政部门给予每台加装电梯10万元的补助,市、区财政各负担50%,由市城市规划区内区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发放。
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建部门确认的各区电梯竣工验收合格数量下达市级补助;申请主体根据《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联合备案和验收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所在区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原常德市规划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常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规发〔2018〕6号)施行后申请加装的既有住宅电梯,符合加装条件等相关要求的,可按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详见附件)向所在区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为促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度,2024年12月31日后,财政部门不再受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助申请。
第十四条 违法擅自加装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2日起施行。2021年8月18日印发的《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常建通〔202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办理流程
(一)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签订协议
按照加装电梯的必要条件,由相关业主按照“应当经本楼栋(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等原则,形成加装电梯的表决结果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1.加装电梯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选定。申请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含土建、安装等施工内容)。在编制设计方案前,设计单位应组织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设计文件应真实反映加装电梯位置环境现状。若加装电梯涉及结构改造的,需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建议优先选择既有住宅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2.加装电梯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建设等费用筹集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修费用(使用登记费用、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检验检测费、管理费等)资金筹集和分摊方案,对占用专属部分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3.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
(二)加装电梯公示
1.在加装电梯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相应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拟加装电梯楼栋(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征求业主签名意见表、加装电梯协议拟签订稿等文件,公示期7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及相应社区居委会应签署备案意见。
公示期内有业主提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相应的社区居委会应牵头组织相关业主进行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或撤回反对意见;仍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可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处理其诉求。
(三)加装电梯的施工图审查
申请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需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或审查并出具技术咨询或审查合格书。
(四)加装电梯受理、备案
1.申请主体按照《常德市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联合备案资料清单》(附件1),向所在区级住建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住建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2.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并联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住建部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联合备案和验收表》(附件3)上签署意见;同意备案的,加盖所在部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备案专用章”;不同意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因加装电梯位置等问题,需要现场查勘的,由住建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联合查勘。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备案意见后,将申请资料返回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统一告知申请主体。
(五)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1.工程施工。申请主体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加装电梯备案后,施工单位开工前,申请主体应持各部门签署备案意见后的《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联合备案和验收表》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过程中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电梯安装单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告知手续,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行为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咨询或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联合验收。加装电梯工程完工后,实施主体向申请主体申请竣工验收。申请主体申请区级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过程中,加装电梯的楼栋(单元)所有业主共同推举一至二名业主代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常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联合备案和验收表》(附件3)上分别签署专项验收意见。
3.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增加建筑面积并申请计入房屋公摊建筑面积的,申请主体应委托完成建筑面积实测及其备案手续,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后,相关业主可凭原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直接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六)使用登记与建档移交
1.申请主体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2.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主体应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3.业主因加装电梯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档案完成报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予以办理。
(七)维护保养
申请主体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有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申请,应留存并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二、政府补助与费用减免
(一)资金来源
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费用的个人应分摊金额。对群众有意愿、符合必要条件所加装的电梯,财政部门给予每台10万元补助,市、区级财政各负担50%,由市城市规划区内区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发放。
(二)费用减免
申报加装电梯过程中,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不征收增容地价,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依法应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除外。加装电梯施工图技术咨询或审查由住建部门组织进行集中政府采购,所需费用在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区级住建部门予以报销(其中武陵区和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由市级财政承担,到市住建局办理报销手续)。
(三)金融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广告投放等社会资本探索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式和途径。
三、相关要求
(一)安全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抗震安全等规范和技术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和安装,符合电梯救援相关要求,安装前应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入使用前应经监督检验合格。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住宅加装电梯应在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占用绿地。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仅满足既有住宅的交通使用功能,不得借机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推荐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井的轴线尺寸原则上不得大于2.4米×2.6米,通过连廊与原住宅相连的,连廊的进深不宜大于2米。
(三)办理要求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加装电梯工作专人、专章、专办,依法积极支持加装电梯各项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碍或干扰施工;
(二)加装电梯过程中,相关楼栋(单元)业主的不动产权转让的,买受人自该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承继出卖人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积极有序推进;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物业服务人等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运用物联网技术进行电梯安全管理和维保管理,提高维保工作有效性;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技术支撑企业名单等参考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七)加装电梯涉及供电、通信、供水、燃气、数字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免费或收取成本费用,予以优先办理;
(八)既有住宅的建设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服务人对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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