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常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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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5-13005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国动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资监管机构,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产业发展局、财政局,常德高新区建管局、科技和产业发展局、财政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住建局、发展改革商务统计局、财政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建局、发展改革统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办公室、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常德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常德市分行 

                            2025年8月20日

 

常德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配售价格、户型面积、申购条件,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按保本微利原则,面向本市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进行配售,实施封闭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收购、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结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和住房需求等情况,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供应计划;指导鼓励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相关建设标准执行;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统筹调配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组织和监督资格审核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配售、监督管理以及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流转等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供应配售、协助回购、监督管理等工作,应当在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中,明确本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收购房源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税务及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由市住建部门依法委托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管理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系统,审核市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

公安、人社、自然资源规划、公积金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实现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等信息系统与户籍、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  筹集管理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按照“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的总体思路开展。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划拨土地建设,收购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管理闭环”的原则组织实施收购和后续管理。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应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城市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第十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主要为成套住房,单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在60平方米到120平方米之间。

收购的房源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以及不超过5%的经营利润测算确定。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作为参考价格上限,由实施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收购价格,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常德市城镇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各类引进人才等群体。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家庭或单身人士(以下统称“申购家庭”)配售,也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引进人才、单位职工定向配售。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以下称申购家庭)申购。申购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有配偶或子女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成年未婚子女可自主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无配偶、无子女,以其为一个申购家庭申请。

第十五条  市中心城区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

(一)户口登记为市中心城区(包含武陵区、鼎城区、常德经开区、常德高新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下同)城镇户籍的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申购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中心城区户籍且申购家庭在市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

(二)城市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申购家庭至少有1人在本市稳定就业并在申购之日前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含),且申购家庭在市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引进人才的人员,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首套房屋)可不受社保条件的限制。

申购家庭不得同时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方式,若已承租国有公房、公租房(含租赁补贴)、保租房的,须按规定腾退原承租房源或停发租赁补贴。

第十六条  申购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窗口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申请,申购家庭应当提交申请表、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比对各部门信息系统,按规定对购房资格进行审核。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申请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购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第四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销售,配售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申购家庭按公开方式取得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号。当期未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购家庭,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制定配售方案、发布公告、申请审核、选房认购等程序进行配售。在配售过程中,应当公开资格确认结果、选房顺序和选房认购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收购主体应当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达到配售条件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拟定配售方案,报市住建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房屋权利性质登记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保障性住房购房资格的申购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按照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的,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两次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  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单位或本市的,可按规定申请回购。

第二十五条  配售价格核定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等部门按项目核定配售基准价格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按现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购家庭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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