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推动我市园林绿化行业健康发展,完善园林绿化工程事中事后管理体系,现就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开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配套绿化工程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适用于本通知规定。
二、本通知所指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及养护。
三、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依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招投标,严格维护其专业性、完整性。发包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独发包的园林绿化项目。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绿化工程(含配套绿化工程)施工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单独发包。
(二)单独发包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程项目中,绿化养护项目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单独发包。
(三)综合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配套绿化工程施工控制价在400万元以下的,可以综合发包。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需具备有“园林绿化施工”或“园林绿化工程”内容且配备园林绿化专业人员,如不具备上述条件,投标人也可以与具备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
四、单独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企业资质条件;
(二)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需具备有“园林绿化施工”或“园林绿化工程”内容;
(三)投标人项目负责人需具有省级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且工作单位、社保信息应相互匹配;
(四)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相匹配的履约能力及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五)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应当在招投标活动中予以应用;
(六)园林绿化工程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委员会专家总人数的1/3。
五、本通知从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细则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
附件下载:
CDCR-2019-13001常建通[2019]+70号+关于规范常德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活动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