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城市桥梁工程移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0月9日
常德市城市桥梁工程移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桥梁工程移交接管工作,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城市桥梁正常投入使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17〕173号)和《常德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6〕3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常德市及下辖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桥梁(包括跨越河道的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和公园桥梁)、隧道工程的移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桥梁建设移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移交工作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对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桥梁移交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指导市城市桥梁管理处实施城市桥梁工程的接管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A1]工程建设单位依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组织工程建设的实施和验收,并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接管单位参与城市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和外观检测、工程竣工预验收和验收等。[A2]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运行安全和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常德市城市桥梁工程移交接管申请书》(附件1),向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申请移交城市桥梁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特大型及特殊结构城市桥梁应单独组织竣工验收;
(二)按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铭牌、监控、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管网设施和其他附着桥体设施应满足管网综合设计要求设置;
(三)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和外观检测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
(四)竣工验收和检测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都整改落实到位;
(五)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获得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并按照有关要求将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送达接管单位;
(六)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七)特大型和特殊结构城市桥梁应当由设计单位提供后期运行养护手册,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各方与接管单位进行养护技术交底;
(八)以文字和图示的方式明确移交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移交申请后15日内组织接管单位完成审核。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办理移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接管单位提交桥梁规划、建设、竣工全套工程技术资料,并组织桥梁设备设施现场交接。
第八条 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召开移交接管会议,交接双方在《常德市城市桥梁工程竣工交接书》(附件2)上签字确认。交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工程名称;
(二) 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
(三)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四) 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等工程概况;
(五) 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结论;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移交与接管双方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有关部门人员鉴证等。
第九条 城市桥梁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未组织完成移交程序的城市桥梁,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和管理。
城市桥梁在移交接管有效期内和接管单位正式接管前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桥梁建设单位组织限期整改。[A3]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桥梁管养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返工处理,相关费用经财政部门认定后,从建设单位项目资金中扣除,并由建设主管部门追究建设主体单位和个人责任。
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城市桥梁工程进行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第十条 城市桥梁工程项目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城市桥梁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修缮。
工程质保期结束,由接管单位对工程质保期的工程质量情况和运营情况进行整体评估,填写《常德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情况表》,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进行工程质保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城市隧道工程和地下通道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常德市城市桥梁工程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常建通〔2014〕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常德市城市桥梁工程移交接管申请书附件1.doc
2.常德市城市桥梁工程竣工交接书附件2.doc
【A1】}根据业务工作会意见,删除了有歧义部分。
【A2】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17〕173号、《开展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建城函〔2018〕106号)文件要求。
【A3】明确了各阶段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