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单位: 物业监管科 2019年12月18日
文件名称: 常德市房产开发项目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 |
发文时间:2019年12月18日 | |
制定目的及依据:为了落实物业质量保修责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维修,依据《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常德市房产开发项目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常房发〔2011〕2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适用范围和重点内容:常德市新建物业除由建设单位独立自持之外,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保修金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上一年度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交存。物业建筑安装造价以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测数据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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