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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7号建议的回复

2020-05-28 09:05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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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建忠等7位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对建筑扬尘控制的建议》我局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认真调研、办理,现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全市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诚如您所说,2019年的全市“蓝天保卫战”是一场代价巨大的攻坚,无论企业、还是广大市民都作出了巨大“牺牲”;去年下半年,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对各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标准,我们在年底2个多月的时间里,举全市之力、尤其是举全市建筑行业之力完成全年度的大气污染减排任务指标,全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通过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将工地围挡喷淋、洗车机及洗车池、雾炮机等设施和专职保洁人员的配备严格落实到位,并与市蓝天办及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建立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有力保障了全市大气污染攻坚战2019年的工作任务,建筑工地的扬尘防治也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

关于您提出的“建筑施工方聘请第三方扬尘控制施工队伍利用高科技专业设备对城区及近城区有扬尘作业的环境实行专业性、针对性的控制”建议,立足工作实际,让我们更好的开展工作有了更深入的思考,为我们下一步加强改进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经我们认真查找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并咨询省住建厅、周边市州相关单位和外省扬尘工作成效显著的住建部门,一方面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由第三方队伍实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另一方面,经多方咨询情况反馈,省内、省外均未采用第三方队伍的方式实施施工扬尘防治,且也未见有相关的专业机构或单位专门开展此项工作。

一、关于扬尘治理专项费用的建议回复

根据国家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和湖南省住建厅在2018年1月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明确了取费标准并包含在“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由施工单位具体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即“安全文明措施费”中的扬尘治理费用确实是“专款”,但按照规定该项目费用是由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共同管理,并由施工单位按阶段申请拨付及使用。故由第三方队伍来落实扬尘防治工作,并使用该项费用在法律法规方面没有相应的依据。

二、关于扬尘控制施工队伍必须有专业的降尘设备和专业的施工人员,同时配备专业的检测仪器的建议回复

目前,本地及周边地市的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均由施工单位按要求自行组织人员落实;据了解,周边省份扬尘控制措施落实得较好的城市也是由施工单位按要求自行组织人员落实。在降尘设备上,工地要求车辆出入通道中设置洗车平台(含洗车池)及雾炮机,围档上部设置喷淋系统(按每4米配置1个雾化喷头),在土方作业点15米范围内设置至少1台雾炮机,同时在大量土方作业的基坑作业阶段,对坡道进行硬化,最大限度的减少泥土上路和扬尘污染。同时当前还有很多的工地自行配备了移动洒水喷雾车,这些设备在工程完工都能重复使用。

在检测仪器上,目前市城区(江北城区)工地的主出入口均安装了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采购的小微站点检测终端,可随时在线查看其大气质量指数。

鉴于当前条件下,施工扬尘控制措施能够在施工单位自主实施的情况下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如采用第三方队伍来实施,其费用成本、实际成效未知,还可能成为建设、施工单位的新的成本负担;在当前还未出现成熟的扬尘控制措施第三方队伍之前,宜按规定由施工企业来落实扬尘控制措施。

三、关于拆除和填埋施工是产生扬尘污染的重点源头,长距离洗车池、高功率洒水车、大型雾炮机等降尘设备必须跟踪施工的建议回复

目前市城区大量拆除项目均属“农拆”范围,属征拆部门及所属街道监管(渣土运输属城管部门监管);大规模填埋施工则属渣土场作业(属城管部门监管);而少数“城拆”项目已按要求落实了扬尘防治措施。由于建筑工地目前均为地下室施工,基础填埋的土方量较小,涉及建筑工地填埋的阶段仅有地下室顶板的绿化配套施工,而绿化配套施工阶段大部分工地已近收尾,施工时我们均要求配备了高功率洒水车、雾炮机,并配备了移动洒水车,但在绿化土方配套施工阶段时洗车池的设置已不具备客观条件。

四、关于在建筑施工场所必须配备20KW以上高功率洗车机,并且要有污泥沉降措施,泥、水分离,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车辆不带泥土、污水出场的建议回复

目前,市城区每个建筑工地均按要求配备了1台以上的洗车机,并相应设置了三级沉淀池、截水沟,基本做到了泥、水分离;关于洗车机的功率,宜根据工地规模大小、施工场地条件由施工单位自主选择,必须保证工地不带泥土、污水上路。

再次感谢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施工扬尘管控工作力度,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5月28日

 

签发人:刘兴华                      联系人:刘胜伟

联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联系电话:771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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