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常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
常德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市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水平,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手段,保障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测,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抽查检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具体实施,代表市住建局(市人防办)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监督检测单位、签订委托监督检测合同、支付监督检测费。
第五条 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文件中相关规定,购买服务周期为三年。
第六条 监督检测工作内容以城建项目施工图、现行规范标准为依据,重点涉及结构安全、影响使用寿命的关键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基桩承载力静载检测、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成桥检测等特定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确定检测单位,不纳入监督检测范围。中标的监督检测单位不得再承接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常规检测主检业务。
第七条 监督检测费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监督检测费的取费标准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文件要求的65%执行。
(二)城建项目开工前,由监督检测单位根据施工图、现行规范标准编制该项目的检测方案,方案包括:检测依据、检测方法、检测项目、检测频次及数量等,方案须经过市质安站审查把关,原则上监督检测按相关规范确定的总检测量的30%切块控制。
(三)项目建设单位将包括监督检测费用在内的所有检测费用列入项目前期费用,预算评审时检测费用按照常财办发〔2017〕68号文件确定,监督检测费用和主检费用应单独列支,报市财政评审。
第八条 监督检测费的支付
(一)支付流程。监督检测费由市质安站向市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到市质安站,由市质安站支付给监督检测单位。
(二)支付原则。城建项目开工后支付30%,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40%,最终支付金额按项目监督检测费用结算评审金额确定,结算评审以市质安站、项目建设单位、监理认可的检测数量为依据。
第九条 监督检测的执行
(一)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应服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对于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应迅速认真执行,监督检测业务接受市质安站的考核评价和管理。
(二)监督检测机构应按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案执行,检测频次与数量不得少于方案规定,监督检测要突出重点。
(三)监督检测机构应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对接,及时掌握施工进度动态信息,主动到施工现场、材料进场地点随机抽样,抽样过程必须有现场监理见证,原则上不接受施工单位的送样检测,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该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和市质安站,及时制订整改措施。
第十条 监督检测的考核评价及管理
市质安站具体负责对监督检测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及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21〕9号)、《常德市住建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常建通〔2020〕45号)文件精神,对监督检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通报批评、警告、约谈、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分等措施,对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严重违规行为报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同意后终止监督检测合同,具体惩戒激励机制如下:
(一)对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由质量责任主体承担包括监督检测在内的整改费用。
(二)发现监督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不实的,提请市财政局双倍扣减其检测费用。
(三)推行分类化差异化监管,对信誉好、实力强、报告质量高的主检机构适当降低监督检测抽检比例。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或上级出台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人防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