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公共场所燃气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建通〔202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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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镇公共场所燃气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7日







常德市城镇公共场所燃气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公共场所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六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城〔2022〕17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包括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养老机构(含老年食堂、养老助餐点等)、托儿所、幼儿园、社区(村)、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食堂,餐饮企业及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娱乐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燃气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其他场所。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适用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理的燃料。

第三条 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燃气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管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部门对公共场所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街道(乡镇)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供应燃气的公共场所用户承担下列义务:

(一)与公共场所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及时向用户告知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等信息;

(二)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三)向公共场所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做好燃气安全使用技术指导;

(四)对公共场所用户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五)督促、指导、协助公共场所用户消除建筑物业主专有部分内的燃气设施安全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公共场所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和燃气安全信息公开,及时消除燃气安全隐患,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拆卸、安装、改装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器具,或者实施危害燃气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二)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业场所的厨房、高层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在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存放、使用燃气;

(三)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时未设置专用气瓶间;

(四)加热、摔、砸液化石油气瓶或倒卧使用液化石油气瓶;

(五)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或实施导致燃气安全装置失效的行为;

(六)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已届满或者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等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减压阀、连接管等器具;

(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前款行为作为入户安全检查的必检内容。

第六条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统一标准的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公众通过扫描的方式可以了解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情况。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应当固定设置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不得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物体上或被遮挡。

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由公共场所用户在常德市燃气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中申领,由燃气经营企业为公共场所用户按市燃气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制作、设置。发生破损、变形、模糊等不能识别情形时应及时更换。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设置、更换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向公共场所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嵌入公共场所用户信息、供气信息、安全检查信息和安全宣传信息等内容,并在常德市燃气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更新,进行动态管理:

(一)公共场所用户信息由用户在首次申领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时填报录入并及时更新,主要包括公共场所名称、住所(经营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燃气安全负责人姓名、营业证照扫描件和公共场所外观照片等内容。

(二)供气信息由燃气经营企业在设置燃气安全信息公示码或开展配送服务时实时录入并按第八条规定及时更新,主要包括燃气经营企业名称、供用气合同签订情况、企业安管员姓名、供气时间、气源种类、压力等级、气瓶二维码、服务电话等内容。

(三)安全检查信息由燃气经营企业在进行入户安检、配送安检服务过程中实时录入并及时更新,主要包括安检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结果、检查现场照片、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内容。公共场所用户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应当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导、核查。

(四)安全宣传信息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定期推送,主要包括安全用气常识、应急处置方法、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公示并及时更新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更新公共场所的燃气安全检查信息:

(一)对使用管道天燃气的用户,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新开户、停用后恢复供气的,在供气前更新;纳入重点区域、重点监管名单的,每月至少更新一次。

(二)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每次开展配送服务时实时更新。

第九条 燃气安全公示信息按存在的常见安全隐患情形(见附件)实行分类管理,采用绿、黄、红三种颜色标识,绿色表示用气安全场所,黄色表示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场所,红色表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场所。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将分类颜色标识的相关用户信息分级推送至公共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并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安全隐患整改督查。

红色场所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采取停气措施,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黄色场所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条 燃气管理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公共场所燃气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后果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村范围内公共场所用户的燃气安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共场所燃气常见安全隐患分类表


序号

内容

隐患类别

1

违反规定擅自拆卸、安装、改装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器具,或者实施危害燃气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重大隐患

2

燃气设施存在老化、锈蚀、窜压、泄漏等风险

重大隐患

3

在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业场所的厨房、高层建筑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

重大隐患

4

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

重大隐患

5

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密闭空间、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重大隐患

6

加热、倒卧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或者使用超期、报废液化石油气瓶

重大隐患

7

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或强排式热水器未安装直通室外的烟道

重大隐患

8

在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房间内存放、使用燃气的

重大隐患

9

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失效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不符合相关要求

一般隐患

10

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燃具连接软管或软管老化、松动

一般隐患

11

软管长度超过2米、软管中间存在接头或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一般隐患

12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式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一般隐患

13

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年限已届满或者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等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一般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