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重新印发《常德市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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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CR—2023—02005


各区县市发改局(国动办)、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

为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湖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规定,结合我市前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市住建局重新研究制定了《常德市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4日

 

常德市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精神,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此文件的通知要求(湘发改价商〔2017〕1088号)和《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等政策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镇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明确标准、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等手续,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节能减排,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及特种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巩固前期成果。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我市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各相关部门、供水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节水机制、巩固前期成果,推动我市供、用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我市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市城区、各区县市城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管理、并己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包括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以及洗浴、洗车等特种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用水定额实行月定额。市城区定额标准由常德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用水定额》标准,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户上一年度连续三个月最高用水量的平均值确定。对用水定额有争议的,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新增用水户第一年度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下一年度按上述方法确定用水定额后执行。用水定额确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予调整,但确因单位快速发展、企业扩大生产、改换行业等特殊原因,由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水户的用水额度(计划)。各区县市由当地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用水定额标准。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类非居民及特种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企业拟定的用水定额(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超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及特种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湖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文件的规定,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以下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

2.超定额超过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00%;

3.超定额40%以上的水量加价150%。

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二次供水和各种随水代征费用。

(四)计费周期和基数调整。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按月作为一个周期核定(与抄表收费周期保持一致)。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费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计费基数。对于生产周期性差异较大或不宜以月度周期计费的非居民及特种用水户,也可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

(五)资金征收与使用。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供水企业收取。非居民及特种用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要求,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责任。根据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省发改、住建部门政策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领导,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和配合实施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和超定额用水的管理监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动办)、区县市发改局(国动办)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工作;市、区县市住建局主要负责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户核定与日常监管等工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做好各用水企业超定额标准核定,供水企业建立非居民及特种定额用水管理平台并设立供水主管部门审核权限,每年一月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送供水服务区域内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确保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区县市发改局(国动办)、县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里统一安排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分工,扎实做好县城和区域内建制镇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工作。市自来水公司应强化内部管理,简化办事流程,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不断改善水质。提高供水质量,妥善处理供水矛盾,及时向发改、住建等部门反馈制度实施情况

(二)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市、县两级发改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建立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区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努力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余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四)加强督查督办。市、县两级发改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并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及时总结与上报推进城镇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进展实施情况。

(五)强化宣传引导。市、县两级发改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企业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非居民及特种用水企业与用户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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