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重新印发〈常德市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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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

为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能减排。

二、文件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湖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2.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

三、实施范围

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市城区、各区县市城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管理、并己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包括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水户)以及洗浴、洗车等特种用水户。

四、重点内容

(一)用水定额。用水定额实行月定额。市城区定额标准由常德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用水定额》标准,按非居民及特种用水户上一年度连续三个月最高用水量的平均值确定。对用水定额有争议的,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新增用水户第一年度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下一年度按上述方法确定用水定额后执行。用水定额确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予调整,但确因单位快速发展、企业扩大生产、改换行业等特殊原因,由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水户的用水额度(计划)。各区县市由当地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用水定额标准。

(二)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类非居民及特种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企业拟定的用水定额(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超定额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及特种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湖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文件的规定,对超定额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以下标准缴纳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50%;

2.超定额超过20%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00%;

3.超定额40%以上的水量加价150%。

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二次供水和各种随水代征费用。

(三)计费周期和基数调整。非居民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按月作为一个周期核定(与抄表收费周期保持一致)。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费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计费基数。对于生产周期性差异较大或不宜以月度周期计费的非居民及特种用水户,也可以年度为一个计费周期进行核定。

(四)资金征收与使用。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供水企业收取。非居民及特种用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要求,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对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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