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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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适应上位法规定的需要。原发布的《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政府令第10号)施行期间《民法典》《资产评估法》等多部新法律法规出台,有必要对原办法予以修订。   

(二)紧跟实际的需要。近年随着房地产市场发生较大变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分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与征收实际存在一定偏差,应该对征收补偿标准等予以修订。  

(三)完善征收配套政策的需要。原办法出台后配套了一系列重要文件用于指导房屋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有些文件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已公告作废,对征收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相关配套政策亟待修改完善。  

二、主要依据及章节

(一)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2011年,住建部建房〔2011〕77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2014年,湖南省政府令第268号)。

(二)主要章节。新办法正文共五章四十八条,与原办法一致,包括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附件共八条,规定了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  

三、征收单位

(一)征收主体。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征收主体;各开发区(或管理区、度假区)征收主体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委托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三)征收部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区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或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部门。

(四)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补偿标准

1.临时安置费。调整补偿月数,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交付后按基本标准另增加3个月补偿。

2.住宅最低保障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补偿金额。

3.调整市城区部分补偿标准。新办法附件(常德市城区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具体标准)调整了市城区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提前搬迁奖、征收配合奖、公摊面积补助以及住改非、非改非补助的征收补偿标准。明确2020年以后修建的未认定为合法的未经登记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完善征收配套政策  

1.国有直管公房征收。新办法明确了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只对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给予征收补偿、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享有其他被征收人同等权利、国有直管公房所有权人负责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补偿、续租、退租等工作。

 2.征收存在共有产权和继承情形的房屋。一是明确了被征收人死亡的,依法确认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被征收人;有多个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按共有权人视为一个被征收人。二是明确了被征收房屋有共有权人的,所有共有权人视为一个被征收人。

3.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界限。明确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应自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五、施行的有关事项

(一)新办法施行时间

明确新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新旧政策衔接

明确新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开始实施未完成的项目,继续按原规定实施。

本解读未详尽或与新实施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新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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