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江北城区城市道路预防重复开挖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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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江北城区城市道路预防重复开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8月19日

 


 常德市江北城区城市道路预防重复开挖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管理,预防重复开挖,减少对市民交通出行影响,避免投资浪费,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江北城区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过程中,如何预防城市道路重复开挖,特制定本规定。

一、强化规划引领,确保设计全面、科学、合理

1.根据城市发展分别编制总体规划、排水及强弱电、通信等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规时注意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从源头上预防城市道路重复开挖。

2.城市建设项目应切实改变“重地上、轻地下"的传统观念,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实施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3.项目方案设计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充分征求各地下管线单位意见,统筹考虑各种地下管线的建设、改造需要,避免完工后重复开挖。

4.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结合规划和实际,确定支管预留间距、标高、容量等需求。对于待开发地块可以适当增加预留支管密度,避免因设计不合理而导致城市道路重复开挖。对于公园、广场及其附属建筑物等设计,应充分征求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意见,并在不改变人行道现有材质、规格及铺装风格等前提下,保持城市基础设施的整体性、系统性。

二、严格审批程序,明确各单位责任义务

1.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以及因特殊情况需开挖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等规定,严格实施城市道路开挖审批程序。

2.确需开挖城市道路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按规定开挖。

3.在办理城市道路开挖工程的占道开挖施工许可时,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加强施工方案的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的施工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占道开挖施工方案应遵循计划统筹、规范管理、快速修复、确保质量、安全便民等原则,满足非必要不开挖、尽量少开挖要求。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和工艺进行占道开挖施工,尽量减少对市民出行造成影响。

4.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露、井盖破损等突发事故导致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有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开挖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第一时间向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开挖抢修的,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并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三、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同步推进

1.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地下管线各产权单位,完善沟通协调机制,杜绝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涉及城市道路的各类整治、改造工程,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实际需求,按照因地制宜、分片分次、协调统一、整体推进等原则,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在城市重点工程实施过程中,地下管线各产权单位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结合自身需求,将老旧管道、管线一次整改到位,新建管道、管线同步一次实施到位。

2.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施工。各管线产权单位的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应与市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保持一致,避免城市道路改造在前、地下管线改造滞后或分批改造等引起道路反复开挖的现象,并应在上年度第四季度向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市管网办申报下年度建设改造计划。

四、加强重复开挖监管,确保现场文明施工及工程质量

1.占道开挖施工过程中,应设置统一规范的封闭围挡设施,做到“即围即建、建成即拆”,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大巡查力度,对未办理占道开挖施工手续擅自施工、办理手续后长期占道不施工、施工完成后不及时拆除围挡等情形,按相关规定责令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

2.占道开挖作业应文明施工,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规定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及其安全防护等设施,禁止直接在城市道路路面上拌和砂浆、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缩短工期、控制扬尘和噪声,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做到工完、料清、场净,尽可能减少对市民日常生活、工作的干扰。

3.在特殊地段、横穿主次干道或长度超过200米的城市道路实施开挖工程,应当采用分段施工的方法,开挖一段、修复一段、再推进一段。在学校、医院、商场和沿道路房屋前的行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有安全防护措施的临时通道。

4.开挖城市道路后,应确保道路修复质量,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建成水平。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巡查中发现的开挖修复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等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予以严肃处理。

5.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建设单位须加强对道路开挖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管控及验收管理,避免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城市道路重复开挖。

五、加强宣传公示,鼓励市民参与

1.对城市道路重大改造工程,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建立事前现场公示制度,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建设单位修改施工方案或设计文件。

2.城市道路开挖施工过程中实行现场公示制度,工地两端必须各设置一块公示牌,长度超过200米的应每隔100米设置一块,公示牌内容包含且不限于: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和市民监督。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