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结算初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建通〔2012〕7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结算初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初审工作流程图
常德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结算初审
管 理 办 法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初审机构顺利开展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初审工作,规范初审机构及个人行为,提高初审机构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常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德山、鼎城、柳叶湖三区)均适用本办法,其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条我局负责初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初审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初审业务,指导初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对报送项目的立项依据、投资规模、投资渠道、结算超预算的批准手续等有关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三)确定并下达委托初审任务,向初审机构提出初审的具体要求;
(四)负责协调初审机构在初审工作中与各部门的关系;
(五)审核批复(批转)初审机构报送的初审报告,并对初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初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暂缓出初审报告;
(七)根据实际需要对初审机构报送的初审报告进行抽查。
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初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初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初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初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初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初审意见,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初审意见;
(四)根据我局对初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条初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初审工作:
(一)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初审工作,对初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初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初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我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初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对初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初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初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初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初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初审任务,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初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我局批准,初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初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初审工作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我局报送需初审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我局对报送项目的有关资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对初审机构下达送审通知单;
(二)初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初审,形成初步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意见征询通知书》后5天内,对初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初审机构在上报初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四)初审机构向我局报送初审报告;
(五)我局审核批复(批转)初审机构报送的初审报告,并对初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六)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我局的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六条对送审资料的具体要求:
(一)预算项目:1、项目预算送审书面报告;2、立项批复或有关部门的批复;3、已签字盖章的设计施工图及相应的设施变更图、补充通知单等;4、已签字盖章的工程预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必须提供电子文档); 5、对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书面说明;6、影响工程预算造价的其他资料。
(二)结算项目:1、项目结算送审书面报告 ;2、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或结论)复印件;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5、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方面的合同书;6、施工图和已签字盖章的竣工图;7、已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必须提供电子文档。);8、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9、设计变更和报批文件、图纸会审记录;10、现场工程技术、工程隐蔽记录、经济签证;11、施工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12、影响工程结算造价的其他资料;13、结算超预算部分的报批手续;1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七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有重大变更的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邀请我局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和初审机构有关人员参加,办理结算时隐蔽部位变更的工程量以我局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和初审机构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函为准,如果无工程量确认函,又无法进行现场测量和确认的,此部位工程量的变更暂不予认可。
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施工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向我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结算必须严格按市委、市政府“三审”制要求进行审核。
第八条为了保证预(决)算初审工作的真实、准确、公正,初审机构必须到工程现场查勘和核实,具体规定如下:
(一)我局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和初审机构有关人员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将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和测量,现场查勘资料将作为该工程办理结算的依据;
(二)进行现场查勘和测量必须派出两人(含两人)以上人员参加,同时要求施工方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场。
(三)根据常政办发[2011]37号《常德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予办理建设项目的结算初审。
第九条初审时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预算审核时限
1、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初审时间为9个工作日。
2、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初审时间为11个工作日。
3、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初审时间为13个工作日。
4、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初审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二)结算审核时限
1、总造价在100万元以内:10天完成初审。
2、总造价在100~500万元:15天完成初审。
3、总造价在500~1000万元:20天完成初审。
4、总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25天完成初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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