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公布《2010年常德市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二》及废止有关《目录》的通知常政公发〔2010〕19号
各县市区燃气办,市城区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原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目录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05〕175号)、《关于加强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05〕29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管道燃气燃烧器具销售、使用情况,对申请登录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并综合评定合格,凡符合我市气源使用要求和准入条件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现编制成《2010年常德市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二》,予以公布,此《目录》有效期为壹年,即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超过此期限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必须重新送检,办理登录准入手续后,方可销售、安装和通气。使用市城区同一气源的各县市区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的销售、使用,必须持有效期内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和此《目录》以及常燃通气函到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准入手续。
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规定,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和代理商对准入销售的产品,还必须在申报地设立产品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向用户提供产品售后服务。
常德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和驻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负责市城区燃具的安装和维修,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原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目录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05〕175号)、《关于加强管道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05〕29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010年11月1日起对未列入2010年《目录一》、2010年《目录二》的管道燃气燃烧器具产品不予安装、通气。否则,我局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安装、维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各县市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及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行业规范和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办理。
常政公发〔2009〕13号《关于公布2009年<常德市管道天然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目录二>及废止有关〈目录>的通知》和常燃通气函〔2009〕63号至常燃通气函〔2010〕51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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