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2023-10-31 09:23 来源:常德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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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办理材料

(一)已签署的合法文本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证书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  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改变出租房屋使用用途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包括国有土地证、已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安置协议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六)根据湘建房[2020]27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转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对于城区范围内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必须由具备房屋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A、B级)。

(七)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五、办理地点

常德市政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二楼k区住保综合窗口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朗州北路与月亮大道交汇处

六、收费标准

此项业务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

(0736)7203889

九、办理时限

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即来即办。

十、办理流程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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